該聲請監護宣告嗎?聲請時機為何?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監護宣告程序雖是保障心智能力退化者財產安全與人身照護的制度,但其審理所需時間常難即時反應突發情況,因此倘若親人出現試圖侵占或處分受監護人財產的情形,應即同步聲請暫時處分,讓法院在裁定監護宣告之前,即得介入保護受監護人名下財產的完整性。此舉不僅能遏止爭產紛爭,也有助維護被監護人尊嚴與基本生活保障,是運用監護制度時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

律師回答:

依據民法第14條的規定,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使一個人不能為意思表示、接受他人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法律行為效果者,法院可由其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福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裁定監護宣告。聲請人只需具備上述身分資格之一,即可提出聲請,且聲請應向受監護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辦理。
 
當家中長輩出現失智、意外昏迷或其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清楚表達意思,卻仍持有大量財產、存款或不動產時,若有親人私自隱匿其人身或掌握其財務,極可能造成財產流失、被詐騙或濫用的風險,此時便應考慮聲請「監護宣告」。監護宣告的核心意義在於,透過法院審查制度,正式確認該長輩已無法獨立處理法律事務,並依法選任監護人,由其合法代理長輩管理財產、照顧生活與保障權益。
 
聲請監護宣告有數個關鍵好處。首先,是可以保全財產。被監護宣告的人會被法律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之規定,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一律無效,因此如有人冒用其名義出售、贈與或抵押其名下不動產,該行為依法無效。其次,聲請監護宣告可逼使掌控長輩之人交代其身心及財務狀況,迫使財務資訊公開,防止有心人士將其財產暗中轉移或侵占。第三,透過法院指定的監護人及監督機制,能有效防止財務濫用與人身疏忽照顧,確保長輩在喪失自理能力時,仍獲得妥善生活與法律保護。
 
聲請監護宣告須準備相關證據資料,包括當事人診斷書、病歷摘要、醫院出具之精神鑑定證明等,證明其確實喪失意思能力,不能自我照料或處理法律行為。法院受理後,會啟動調查程序,可能安排精神鑑定並詢問相關利害關係人,最終判斷是否成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的法律效果非常重大。一經宣告,被監護人即為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自行簽約、處分財產、提領銀行存款、買賣不動產或同意醫療處置,這些行為都需由其監護人依法代理辦理。而監護人也不能恣意處分重大財產,例如出售房屋,通常需要向法院聲請許可,以確保行為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這樣的設計是為防止濫權或變相侵占。
 
另一方面,若法院認為該人尚未達到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程度,但已有明顯不足,亦可依民法第15-1條規定,裁定為輔助宣告。輔助宣告適用於心智能力仍可維持一定功能的成年人,例如輕度失智,法律上將其視為具有「行為能力不足者」,須在部分重要行為中經由輔助人協助或同意。這種制度設計比監護宣告更具彈性,也更能兼顧當事人的自主性與安全保障。
 
當家中長輩因失智、意外或其他精神障礙喪失意思表示能力,而親屬發現其名下不動產或財產可能正面臨被轉讓、挪用甚至遭不當處分的風險時,除聲請法院進行監護宣告程序之外,還可同步聲請「暫時處分」,以即時阻止該筆財產遭到侵害。在法律制度中,為防止財產在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前被轉移或變賣,當事人可依據家事事件法第85條與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向法院申請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暫時處分,確保監護裁定作成前的法律空窗期間,當事人權益不致受損。
 
實務上,監護宣告程序從聲請日起至法院裁定通常需要三至六個月時間,期間包括法院審查書狀、函請醫院安排精神鑑定、開庭訊問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評估監護人適任性等。尤其當家屬間發生爭執,爭當監護人或對財產使用產生分歧時,整體審理期可能更長,甚至延至半年以上。因此若財產管理出現急迫危機,例如親屬意圖在監護宣告前快速將名下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或為被監護人名下帳戶大量提領現金,便須儘早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否則一旦財產遭處分完畢,即使法院日後裁定監護成立,也可能無法追回相關損失。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85條亦明文指出:「法院對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核發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之裁定,必要時得依職權為之。」此法條賦予法院高度裁量權,在確有必要維護當事人利益的情形下,即使尚未作出最終裁定,也能事先為必要處置,確保財產處於穩定、無變動的狀態。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明確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也就是說,只要法院正式受理監護聲請案件,於作出裁定前,便有權依法對財產狀況作出「禁止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出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暫時處分,以防事後產生無法彌補的法律與實體風險。
 
例如:若父親因失智長期住院,其名下房屋忽然被某一子女持授權書送件辦理贈與登記,或銀行帳戶資金遭大量提領,其他子女或配偶發現異狀,擔心財產遭侵占,即可提出監護聲請後,併案向法院主張暫時處分,附上不動產謄本、授權書、銀行帳戶異常交易紀錄等相關證據,說明「該財產即將被處分」的急迫性與事實依據,請求法院禁止該財產轉移、設限處分或凍結帳戶,以待監護裁定確定後,再由合法監護人依法管理。
 
實務上,法院對此類「緊急聲請」反應多為積極,只要證據具體且釋明充分,往往能於一至兩週內完成審查,迅速作出暫時處分裁定。例如常見裁定文可能為:「裁定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位於○○市○○段第○○筆建號建物,於監護聲請裁定確定前,不得移轉、設典、出租、贈與、借用、拆除或其他處分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未主動聲請,法院原則上不會依職權主動處理暫時處分,因此若有財產處分疑慮,建議委請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撰寫完整聲請狀並附相關證據資料,以提高裁定成功機率,確保監護制度發揮即時保護功能。
 
在實務上,常見長輩財產遭子女瓜分、冒名處分,或存款帳戶被挪用等情形。若再加上長輩語言能力退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即使明知有異狀,也難立即介入處理。聲請監護宣告,既是保護當事人,也是一種對全家人的責任。法院一旦核發監護宣告裁定並選任監護人後,不但能解決長輩財務及生活照顧問題,還可杜絕爭產糾紛與未來訴訟。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宣告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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