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長輩疑似開始有失智症狀或是已經有重度認知障礙時,該如何處理?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長輩出現失智症狀時,法律上的監護與輔助制度不只是預防遺產或財產被不當處分的重要防線,更是協助其尊嚴老化的制度保障。面對老化社會的來臨,我們應更積極認識這套法律機制,及早為長輩安排妥善保護計畫,讓家人得以安心照顧,也讓長輩能在法律的保護下,平穩地面對人生的下一階段。定期關心長輩的身體狀況、安排健檢與就醫,並適時諮詢法律專業,是每位子女與照顧者最重要的責任,也是守護家人最實際的方式。
律師回答:
當家中長輩出現疑似失智症的初期症狀,或已經被診斷為重度認知障礙時,除醫療上的關懷與照護,法律上的保護措施也格外重要,特別是為避免長輩的財產被詐騙、侵占,甚至在無意中做出不利於自身的法律行為,家屬應儘早考慮透過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建立起周全的法律防護網。
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若日後原因消滅,法院應依聲請人之請求撤銷該宣告;若法院認為尚未達監護標準,也可以改依第15-1條為輔助宣告;如輔助宣告後又出現更嚴重狀況,法院亦可變更為監護宣告。
民法第15條,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者,即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為無效;而民法第15-1條,若為心智功能顯有不足但未完全喪失判斷力者,則法院可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者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須經輔助人同意才可有效進行某些法律行為,否則不生效力。
尤其重要的是,在民法第15-2條中明定,受輔助宣告者若要進行如經營事業、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訟、不動產或其他重大財產處分、遺產分割、放棄繼承等重大法律行為,均需經輔助人同意,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若輔助人無故不同意而阻礙受輔助宣告者的合法利益,受輔助人亦得逕向法院聲請許可為之。至於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依法律規定,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及社福機構等皆有權提出聲請,聲請法院審酌後依失智長輩的具體狀況作出裁定。當長輩的行為能力因認知障礙明顯受損,卻又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保護時,極易發生如遭詐騙、胡亂簽署文件、甚至無意中將名下不動產轉讓的情形。此時若已有監護或輔助宣告,任何不當法律行為即可以無效或撤銷為由主張救濟,大大提升保護力。
換言之,透過法院依法進行監護制度或輔助制度的啟動,不僅能協助長輩妥善管理財務與生活事務,也可以避免家族內部衝突與紛爭,使資源真正用於照顧長輩的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實務上,「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無法辨識及表達意思的長輩,他們在法律上即為無行為能力人,日後所有財產買賣、金融交易均須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處理;而「輔助宣告」則適用於尚保有部分判斷力但有顯著不足者,重大法律行為需由輔助人同意。兩者皆為現行制度中保護失智者最直接的法律手段。
因為長輩本身常會否認或無法接受自己罹患失智症的事實,家屬在法律聲請上肩負重大的責任與關鍵角色,尤其在法庭上應提出足夠的醫療鑑定資料、診斷證明與日常失能情況,以協助法院釐清長輩是否具備行為能力,確保監護制度能精準發揮功效。
除監護宣告制度外,法律亦設有意定監護制度,讓長輩在仍有完全行為能力時,先預立一份契約,指定信任的親人或專業人士,在未來可能喪失判斷能力時擔任其監護人。這種事先安排也越來越受到社會重視,避免因突發失智而來不及應對。
-家事-親屬-監護輔助宣告-監護輔助宣告意義-身心障礙長輩-失智症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條=民法第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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