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是什麼?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人工生殖法在倫理、法律、醫學三方面取得平衡,不僅保障求子的夫妻,也重視子女的人格權與法律地位,並防堵倫理爭議與商業濫用,確保整體社會價值與公共秩序的穩定。隨著社會型態與科技發展持續進步,未來人工生殖制度的調整與擴充勢必成為重要課題,值得全民共同關注。

律師回答:

 
 人工生殖是指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利用生殖醫學的技術來協助夫妻達成受孕目的的一種方式,依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明文定義,這種方式的設計是為協助不孕夫妻達成生育願望,同時也保障人工生殖所生子女、捐贈人及整體社會倫理與公共健康。
 
要進行人工生殖必須符合數個前提條件,首先夫妻必須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現行法律不允許未婚伴侶、同性伴侶或單親者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其次,必須經過完整的醫學檢查與心理評估,檢查內容包括遺傳疾病、傳染性疾病、心理健康、家族病史等,確保夫妻雙方具有足夠健康條件承受生殖技術相關風險,且其中一方需診斷為不孕症或具有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遺傳疾病。
 
進行人工生殖也要求至少一方具有可用的健康生殖細胞,若夫妻雙方都無法提供精子與卵子,便不得施行人工生殖。若需使用他人捐贈的精子或卵子,也須經捐贈人符合一定條件,包含年齡限制(男性20歲以上未滿50歲,女性20歲以上未滿40歲),健康評估合格,捐贈為無償性質,不得收取報酬,僅可獲得合理的營養補助、醫療費用、交通費與工作損失補償。
 
且每位捐贈人提供的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超過兩對夫妻使用,且一旦有夫妻成功懷孕並活產後,所剩的生殖細胞必須依法銷毀,若未有活產但仍有剩餘細胞儲存,則不得再提供他人使用。捐贈人一經完成捐贈即不得任意取回所提供之生殖細胞,只有在捐贈後自身罹患生育障礙時,得請求返還尚未銷毀之生殖細胞。
 
此外,人工生殖法嚴禁精卵買賣或仲介行為,違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新臺幣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金,並沒收所得財物,也不允許醫療機構提供特定捐贈者的選擇,僅能提供基本族群、膚色、血型等背景資料供參考,避免優生選擇與歧視。
 
人工生殖亦禁止近親間的精卵結合,尤其禁止直系血親、姻親以及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的生殖細胞混合使用,避免遺傳疾病與倫理問題。性別選擇亦屬禁止事項,僅於有遺傳性疾病考量時可例外許可。
 
至於代理孕母,目前我國尚未立法開放,人工生殖程序必須由妻方的子宮孕育胎兒。至於人工生殖所生子女的身分認定,若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以他人精子或卵子與夫妻一方配成胚胎,由妻孕育生產,所生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具有法律親子關係,唯有夫能證明係在詐欺或脅迫下同意人工生殖,且於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方得推翻法律推定,且此訴訟須於子女出生三年內完成提起。
 
至於胚胎的保存與銷毀,也有明確規定,若夫妻婚姻關係因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而終止,則保存中的胚胎不得再植入並須依法銷毀,或若受術夫妻放棄人工生殖、胚胎保存期已逾十年亦同樣須銷毀。而若在胚胎尚未植入前,夫妻已離婚或婚姻失效,則不得再施行人工生殖,子女身分亦不受影響,仍視為原婚姻下所生。即便使用配偶間之精卵進行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雖然技術上屬於人工方式,但若未使用他人精卵,在人工生殖法定義下不一定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下的人工生殖,然而,涉及性別篩選者仍可依該法處罰。
 
總體而言,我國人工生殖法在倫理、法律、醫學三方面取得平衡,不僅保障求子的夫妻,也重視子女的人格權與法律地位,並防堵倫理爭議與商業濫用,確保整體社會價值與公共秩序的穩定。隨著社會型態與科技發展持續進步,未來人工生殖制度的調整與擴充勢必成為重要課題,值得全民共同關注。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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