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協助新歡收養私生子 擔心不倫關係遭揭露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收養制度不僅涉及私人之情感與家庭結構,也深深牽涉到國家對身分秩序與社會倫理的維護責任,因此法院之介入審查實為必要。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在考慮進行收養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與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並確保收養關係之建立係基於真誠的親情連結與照顧意願,而非單純基於財產、義務或其他非親情目的,方能確保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持久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民法第1079條第1項及第1079-1條的規定,收養是一種嚴謹的法律行為,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法院對於是否認可收養,必須審查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及是否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尤其當被收養人是未成年子女時,法院還必須以該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評估依據。
 
具體而言,民法第1079條第1項明文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而第1079-2條則進一步指出,若被收養人為成年人且出現特定情形,如意圖藉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顯然不利於其本生父母、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者,法院即應不予認可。
 
由此可知,收養不僅是一項形式上需經書面及法院認可的要式法律行為,其實質上更須有創設親子關係之真意合致。亦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必須基於自願且有建立父母子女關係之共識,否則縱有書面契約與形式聲請,也不會受到法院認可。
 
依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亦指出,收養須以發生親子關係為目的,因此應有真誠之「合意」。一旦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成立,將導致雙方之法律身分與家庭關係發生重大變動,包括姓氏變更、親權歸屬、扶養義務之產生、雙方之繼承權益及近親婚姻限制等權利義務,均會產生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效果,這在民法第1077條第1項已有明文。
 
至於成年收養,其立法本意與實益在於補足法律與事實之間的落差,讓長期以來已建立起如同親子關係之兩造,在有法律需求與真實情感基礎下,得以透過法院認可之方式使其事實上的親情轉化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然而,由於收養的法律效果深遠且敏感,極易被濫用為規避法律義務或操作財產移轉之工具,國家有義務透過司法機關積極審查,避免收養制度遭到脫法利用,因此法院在審理成年收養案件時,除形式審查外,更應審酌雙方是否有長期共同生活、相互照料之親情實質,並審查其收養動機是否真誠、合法、合於倫理規範與社會價值,否則即應駁回其認可聲請,以維護社會身分秩序與防止虛偽收養。
 
另依民法第1076-1條第1項規定,未成年子女若被收養,原則上應取得其父母的同意,但若父母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於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是事實上已無法為意思表示,例如失蹤、重病、喪失行為能力等狀況,則屬於例外情形,不需要取得其父母同意。若收養未成年人時違反上述同意規定,則屬無效收養,法院依法應不予認可。
 
可見,不論是成年或未成年收養,法律皆設下多重門檻與審查標準,以確保收養行為之正當性與必要性,並以被收養人之利益為最優先之考量。
 
整體而言,收養制度不僅涉及私人之情感與家庭結構,也深深牽涉到國家對身分秩序與社會倫理的維護責任,因此法院之介入審查實為必要。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在考慮進行收養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與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並確保收養關係之建立係基於真誠的親情連結與照顧意願,而非單純基於財產、義務或其他非親情目的,方能確保收養制度的正當性與持久性。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相關法條條=民法第1076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079條=民法第1079-1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