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姓什麼?父母和孩子自己都能決定!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從姓的制度修法不只是單純的法律文字調整,更代表著父母平權與子女自主的法律實踐,是一項從傳統邁向現代法治的重要象徵,也提醒我們在面對家庭與法律議題時,應始終以人的尊嚴與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59條過去曾經區分子女從姓的標準,依據婚姻的類型分為「嫁娶」與「招贅」,舊制中,若為一般婚姻,子女原則上從父姓;若為招贅婚姻,即男方入贅妻家者,子女則原則上從母姓。
然而這種以婚姻形式決定子女姓氏的制度,早已不符現代社會的性別平等價值,甚至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與人身自由。因為它不僅強化父權主義的延續,也剝奪父母與子女對姓氏選擇的自由,孩子長大後若因與某一方的親權人關係惡劣、甚至受到家暴,卻無法主動更改姓氏,等於強迫子女在身分認同上持續與傷害他的人連結,對其心理發展顯然不利。
因此,於民國96年,立法院大幅修正民法第1059條,刪除嫁娶與招贅制度的規定,讓子女從姓回歸到父母雙方平等協議的制度,並在無法協議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避免任何一方對子女從姓產生壟斷。
依現行法,子女在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要從父姓或母姓,若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這樣的制度不僅賦予父母平等的決定權,也保障姓氏決定程序的中立性與公開性。對於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子女,若已登記姓氏後父母想變更,也可以透過一次性的書面協議來更改姓氏為另一方的姓,這個變更同樣以一次為限,確保姓氏變更不被濫用。
同時,等到子女成年後,其本人也可以行使一次更改姓氏的權利,不再需要經過父母同意,自主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即可。這樣的設計尊重成年子女的個人意志與人身自由,符合憲法保障人格發展的基本精神。
此外,為因應特殊家庭狀況,現行法亦設有法院聲請變更姓氏的制度,父母離婚、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形,皆可由父母之一或子女本人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法院審理時以「子女之利益」為核心考量原則。這讓在破碎家庭中成長的孩子,能在遭遇失養、疏離、甚至創傷的情境中,透過變更姓氏來重新建立自我身分,避免在成長過程中持續受困於不願面對的家庭連結。
修法的背後代表著一種觀念的更新。民法自民國19年實施以來,原初條文體現當時的倫理結構與社會文化,如父權家長制、男性為家庭主要責任者等觀念主導著法律內容。但隨著社會變遷與性別平等意識抬頭,這些過時觀念與現代價值之間逐漸產生矛盾。對此,法律必須不斷調整與修正,以維持其與現實社會的契合與正當性。
例如,傳統以父姓為當然從姓的規定,在當代社會不僅可能造成對女性的不公平,也可能讓部分家庭在處理姓氏問題上產生爭執與困擾。而現行的制度則透過「雙方協議+一次變更+成年自主+法院保護」等多重保障機制,使姓氏制度更具彈性與包容性,不再單純地反映血緣,而是反映關係、責任與認同。
最後,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必須與社會價值同時進步。儘管民法修法後已大幅去除不合時宜的條文,但仍有部分規定與現代社會有所落差,這也正是法律需要不斷檢討與調整的原因。當某些條文與憲法保障發生牴觸時,司法機關可透過憲法解釋或宣告違憲,凍結不合憲法的法律適用,再由立法機關進行修法,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修正機制,也正體現「法與時轉則治」的精神。
總而言之,子女從姓的制度修法不只是單純的法律文字調整,更代表著父母平權與子女自主的法律實踐,是一項從傳統邁向現代法治的重要象徵,也提醒我們在面對家庭與法律議題時,應始終以人的尊嚴與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子女姓氏-改子女姓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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