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監護權歸誰呢?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法院裁量的核心原則,也透過民法1055-1條明確規定其審酌事項,包括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情況、人格發展需求、子女意願、父母之各項條件與生活狀況,以及父母彼此間有無妨礙對方行使權利義務的情形,同時也重視各族群傳統文化及價值觀的影響,使得每個家庭的處境都能獲得客觀而細緻的司法判斷。綜合而言,現行法律體系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與改定,已朝向以兒童利益為本位的方向發展,並設有完整之程序與實體要件,以兼顧兒童發展、安全與穩定的照護環境,實現家庭法治的核心價值。

律師回答: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問題,隨著社會對兒童權益與保護意識的提升,法律亦將此類家事案件視為涉及高度公益性的事件,並明確以「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審酌判斷之核心標準。無論是在父母協議離婚的情形下對監護權做出安排,抑或是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定,都必須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並由法院依職權或依請求裁定適當的監護人選擇與相關安排。
 
即使監護權歸屬已經法院確定,如果後續發現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能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任,或有其他對子女不利之情事時,無論是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未成年子女本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皆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這種訴訟類型即為「改定親權之訴」。
 
法院處理此類涉及監護權歸屬或改定的家事案件時,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人格發展的需求、子女本人意願、父母雙方的職業背景、生活狀況、品行紀錄、經濟能力以及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並評估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連結與相處狀況。
 
此外,法院亦會注意是否有父母一方阻礙他方行使親權或妨礙子女與他方互動的情況。為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的保障,法院並可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資料,必要時亦得囑託警方、稅務機關、金融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專業機構調查,以掌握最真實與全面的事實基礎。
 
在實務操作中,若父母雙方皆不具備監護子女的適當條件,法院仍有義務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選任第三人擔任監護人,此種情形下的第三人可包括親屬、主管機關人員或社會福利機構之專業人士,目的即在保障子女能於穩定、安全的環境中生活與成長。
 
依實務經驗亦顯示,法院在做出監護權相關裁定時,不僅著眼於現況,更會關注長期照護的安排是否符合子女之需求與未來發展,因此有意爭取或變更監護權的一方,如能委由具有豐富家事事件處理經驗之律師協助,將有助於在訴訟過程中完整呈現自身教養能力與生活條件,爭取法院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監護權歸屬,讓孩子能在自己陪伴下安心成長。
 
民法第1055條至第1055-1條的相關規範清楚揭示上述原則與處理方式,明示在離婚時父母若能協議,則得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子女的權利義務,但若協議不成,法院可依職權或依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進行裁定;若原先協議內容顯失子女利益,法院亦得依上開主體之聲請或依職權逕為變更。
 
民法同時授權法院針對未行使親權之一方,酌定其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並得依請求或職權因子女利益需要而變更之。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法院裁量的核心原則,也透過民法1055-1條明確規定其審酌事項,包括子女年齡性別、健康情況、人格發展需求、子女意願、父母之各項條件與生活狀況,以及父母彼此間有無妨礙對方行使權利義務的情形,同時也重視各族群傳統文化及價值觀的影響,使得每個家庭的處境都能獲得客觀而細緻的司法判斷。
 
綜合而言,現行法律體系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與改定,已朝向以兒童利益為本位的方向發展,並設有完整之程序與實體要件,以兼顧兒童發展、安全與穩定的照護環境,實現家庭法治的核心價值。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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