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親權要怎麼爭取?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案件時,並非單純只比較父母雙方的財務條件,而是以子女當下與未來整體福祉與發展作為核心考量,並輔以實際生活狀況、照顧關係、情感依附、父母互動等面向進行審酌。尤其當雙方皆主張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時,法院需在保障子女最大福祉的前提下,做出最符合公益且合乎家庭實際需求的判斷。因此,對於欲爭取親權或參與親職決策的父母而言,應於訴訟過程中積極提供自身具備照顧能力與實際作為之證據,並避免不當行為或妨礙他方探視之情事,方能在法律保障之下,爭取子女與自己共同生活的機會,亦有助於確保子女於父母離異後仍能獲得完整穩定的成長環境。

律師回答:

 隨著現代社會離婚率的上升,在離婚案件當中,只要雙方有未成年的子女,便無可避免地必須面對監護權歸屬問題,也就是所謂「親權」的分配。在雙方無法透過協商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便須訴諸法院由法官裁定親權歸屬。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作為最基本且最重要的裁量原則,根據多種標準與具體個案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不再僅以父母雙方經濟條件優劣作為唯一判準。現今司法實務上逐步發展出幾項具體標準,本文將就這些常見的裁量原則加以說明。
 
第一是「現狀維持原則」,簡單而言,法院在酌定親權時若非必要,會盡可能讓子女不需改變原有生活環境與照護模式,讓其在熟悉的生活圈中穩定成長,減少因家庭結構改變所帶來的心理衝擊與不安。
 
第二為「幼兒從母原則」,即考量嬰幼兒在生理與心理上對母親有較高的依附性與需求,若子女尚在年幼階段,法院通常會優先考量由母親行使親權,除非有特別不利因素影響母親教養能力。
 
第三為「子女意願尊重原則」,法院在處理子女監護權歸屬時,若子女已達一定年齡並具有基本理解與表達能力,則會由調查官或法官親自詢問其意願,作為判斷的參考依據。子女的表達雖非絕對決定因素,但在保障其人格發展與生活自主性的前提下,法院會予以高度重視。
 
第四為「手足不分離原則」,在涉及多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中,法院多數會儘量避免將手足拆散,盡可能讓兄弟姊妹共同生活,以維持家庭關係與情感連結的完整性,避免手足分離所造成的情感失落與心理創傷。
 
第五是「主要照顧者原則」,法院會詳細審查過去誰是主要負責子女日常照顧、就學、醫療、生活安排等事項的人,通常認為既有的主要照顧者已與子女建立穩定關係與照顧模式,亦較有能力繼續提供完整的照護與教育資源,因此會優先將親權判予主要照顧者。
 
第六為「善意父母原則」,法院亦會觀察父母在離婚過程中對另一方是否存有阻礙探視或排斥共同親職的行為。若一方有刻意阻撓他方探視權行使、於法庭或社會上詆毀對方,甚至刻意讓子女疏離另一方等行為,將被認為不是促進親職合作的善意父母,法院可能因此將親權酌定予較能維持親職合作關係的另一方。
 
第七則是「家庭照護系統原則」,法院除考量父母雙方的能力與態度之外,也會就其背後家庭支持系統是否穩固做出綜合評估,例如父母是否有與其同住的祖父母、其他成年親屬或保母等能提供協助與支持,以確保未來子女實際照顧不致中斷。
 
綜合上述各項原則可知,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案件時,並非單純只比較父母雙方的財務條件,而是以子女當下與未來整體福祉與發展作為核心考量,並輔以實際生活狀況、照顧關係、情感依附、父母互動等面向進行審酌。尤其當雙方皆主張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時,法院需在保障子女最大福祉的前提下,做出最符合公益且合乎家庭實際需求的判斷。
 
因此,對於欲爭取親權或參與親職決策的父母而言,應於訴訟過程中積極提供自身具備照顧能力與實際作為之證據,並避免不當行為或妨礙他方探視之情事,方能在法律保障之下,爭取子女與自己共同生活的機會,亦有助於確保子女於父母離異後仍能獲得完整穩定的成長環境。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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