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被誘拐!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略誘罪的處罰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免於被非法控制與脫離其法定監護人之照顧,和誘未滿十六歲者亦等同於略誘論處,是基於未成年人保護原則所為的特別規範。而即使行為尚未成功,只要符合未遂要件,亦可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面對涉及兒童或青少年的引導、帶領等行為時,民眾應更加謹慎,確保自身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意性,以免在善意之下觸法,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大家常說的「誘拐」,在日常語言中可能泛指帶走、拐走他人,但在法律上,「誘拐」其實有更為嚴謹與精確的定義,並區分為「略誘」與「和誘」。依據《國語辭典》的說明,「誘拐」是指以引誘、拐騙等方式,消除被誘拐者的戒心,進而將其帶離原生活處所並納入自己的實力控制範圍。這類行為的對象,往往是婦女、兒童或心智未健全者。
在我國法律中,刑法第241條對略誘罪有明確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條文可知,「略誘」是指違反被誘人之意願,透過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方式,將其從家庭或監督人處帶離並納入自己的支配控制,而「和誘」則是在被誘人自願的情況下被帶離原生活環境。兩者最大差別在於被誘人有無自主意願,雖差異細微,卻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與刑事責任。
在實務上,無論是略誘或和誘,都必須滿足「脫離家庭或監督人控制」與「進入誘拐者控制下」兩項構成要件。如果對象未滿十六歲,即使其自願跟隨誘拐者,也會被視為「準略誘」,依刑法第241條第3項以略誘論處,這是立法者基於兒童尚未具備完整判斷能力,須加以特別保護的立法精神。
舉例而言,有民眾指出某女子疑似誘拐兒童,而兒童最終未被帶離現場,其家人即時出現使該行為中止,整體行為構成未遂,這就可能符合刑法第241條第4項「未遂犯亦罰」的規定。若該女子確有引誘行為,並欲將兒童帶離監督人身邊,即使尚未完全實現犯罪結果,也仍可能構成略誘未遂罪。但是否構成犯罪,最終仍須依具體事實而定。
例如,該女子是否真的意圖誘拐?是否知道對方為未成年人?是否真有將其帶離家庭的行為?這些都需要透過調查具體釐清。倘若該女子只是出於善意,在見到可能走失兒童時欲將其帶往警局協助返家,即便行為稍有不當,仍不應輕率認定為略誘。
畢竟在刑法解釋上仍應謹守罪刑法定、罪疑惟輕之原則,不能因輿論或臆測便將其入罪。尤其在兒童害羞、不擅言語表達、或不熟悉他人時可能表現出抗拒等情緒,這些行為未必代表受強制或誘騙,因此,判斷是否構成略誘罪時,需謹慎考量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之具體細節。
總而言之,略誘罪的處罰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免於被非法控制與脫離其法定監護人之照顧,和誘未滿十六歲者亦等同於略誘論處,是基於未成年人保護原則所為的特別規範。而即使行為尚未成功,只要符合未遂要件,亦可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在面對涉及兒童或青少年的引導、帶領等行為時,民眾應更加謹慎,確保自身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意性,以免在善意之下觸法,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刑法 第240條=刑法 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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