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單身證明書」?該如何申請?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單身證明書乃具形式性質之法律文書,實質功能為證明當事人於特定時間點已經進行單身宣誓,並非絕對可資信賴之婚姻狀態證明書,因此多作為協助辦理結婚登記之參考性文件,若有進一步需求或與他人發生婚姻或財產權利義務糾紛時,應另循正式之戶政資料查詢程序,以避免爭議或誤判法律事實。爰此,單身證明書雖用途廣泛,但實際效力仍應審慎解讀,尤其作為國際結婚之佐證資料使用時,更應詳查結婚國之法律要求,並依據實際狀況尋求正確法律程序與適當文件準備,以確保程序合法完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在法律實務上,所謂的「單身證明書」其實是當事人就自身目前未具婚姻關係狀態,所進行的一項聲明或宣誓,正式名稱應為「單身宣誓書」,其內容主要是由當事人陳述其目前處於未婚、離婚或喪偶等狀態,現階段無任何婚姻關係存在。
儘管社會上普遍以「單身證明書」作為通俗稱呼,然而此類文書在法院體系中應稱為「單身宣誓書」較為正確。欲辦理單身宣誓書者,可自擬文書內容,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單身宣誓及無血緣關係聲明書」範本書狀進行填寫,完成個人單身狀態陳述及簽名後,攜帶包含該聲明書、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等相關文件,至法院所設立之公證處或經核准之民間公證人辦理。
部分法院公證處現場也提供範本供填寫,程序相對簡便,但需注意各法院公證處地點未必與該法院本院址相同,若不小心跑錯地點,將浪費不必要時間。辦理單身宣誓書之目的,最常見的使用情境為申請人於國外辦理婚姻登記時,依當地國之法律規定,需提供具公信力之證明以佐證其當下無婚姻關係存在,藉此防止重婚情形發生,因此為國際婚姻之常見必備文件之一。
以現今常見之國外結婚地點為例,若申請人計畫前往中國登記結婚,雖無須英文版,但同時需出具無血緣關係聲明書;若赴歐美、東南亞等地辦理婚姻登記,多需檢附英文或當地語言版本之單身證明,且可能需經我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或加註公證,故事先查詢當地法律及相關程序實屬必要。
至於單身證明書之法律效力,實務上認為此類文書僅為經認證之私文書,依公證法第2條與第101條規定,公證人僅就當事人是否親自簽名或確認簽名進行認證,並不就內容真實性為實質審查,故公證僅表示當事人對於文書內容知悉,並確認簽署之真實性,並不代表宣誓內容即確屬事實,亦無法證明當事人在其後仍持續保持單身狀態。
若第三人欲確認他人目前是否確實未具婚姻關係,仍以調閱戶籍謄本等官方登載資料最為妥當,避免僅憑單身證明書誤信其內容,徒增法律風險或誤解。
總結而言,單身證明書乃具形式性質之法律文書,實質功能為證明當事人於特定時間點已經進行單身宣誓,並非絕對可資信賴之婚姻狀態證明書,因此多作為協助辦理結婚登記之參考性文件,若有進一步需求或與他人發生婚姻或財產權利義務糾紛時,應另循正式之戶政資料查詢程序,以避免爭議或誤判法律事實。
爰此,單身證明書雖用途廣泛,但實際效力仍應審慎解讀,尤其作為國際結婚之佐證資料使用時,更應詳查結婚國之法律要求,並依據實際狀況尋求正確法律程序與適當文件準備,以確保程序合法完備。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公證法第2條第1項=公證法第10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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