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酌定親權是看「誰對小孩比較好」,改定親權則是看「誰對小孩很不好」,因此無論是當事人或法律代理人,皆應針對案情選擇正確的途徑,避免誤用而導致請求失敗。更值得一提的是,高衝突家庭中,孩子常因夾在雙方仇恨之中,為取悅雙方而出現雙面說詞、忠誠衝突,甚至出現行為偏差,這些心理與行為變化不僅影響其成長,也加重法院的判斷難度。此時,父母若能放下情緒,展現合作姿態,以「善意父母」角色爭取監護權,不但有利於訴訟成效,也有助於維繫子女身心健康與成長環境穩定。最後提醒,親權歸屬不是父母間的勝負判決,更不是報復對方的工具,它應是協助孩子持續獲得良好照顧的制度安排。無論訴訟結果如何,父母雙方都不應將小孩當作情緒籌碼,而應尊重其獨立人格,並致力於營造友善且穩定的教養環境,使其即便面對家庭變局,依然能安心成長與發展。

律師回答: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親權」或監護權)歸屬的家事事件中,常見的爭點主要有兩種法律途徑:一為「酌定親權」,二為「改定親權」,雖僅一字之差,但在適用要件、法律依據及法院審理重點上有顯著差異,不能混為一談。本文將從相關法條出發,搭配實務運作與審理標準,對二者進行深入解析。
 
首先,酌定親權係指在父母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未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裁定親權歸屬。此時法院所採標準為中立評估父母雙方誰較適合擔任親權人,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至於改定親權,則是依同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當已協議或裁定歸屬之一方有不利子女的情事,例如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虐待、阻止探視等,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改定親權歸屬。此時,法院的審理重點轉為審查原親權人是否存在負面照顧情形,並非著眼於聲請人是否更優秀。此外,若父母並未離婚但已分居超過六個月,亦可依民法第1089條之1準用上述酌定與改定親權之規定,保障分居狀態下子女的穩定照顧。
 
實務上,法院於審理酌定親權事件時,會全面比較父母雙方在多個面向之表現,包括誰的照顧動機較純正、態度較為友善、有無阻撓對方探視、經濟狀況與居住條件優劣、是否具備穩定的家庭支持系統、子女意願與情感依附情形等;相對而言,改定親權案件之重點則在於原親權人是否已對子女造成重大不利,例如長期疏於照顧、情緒暴力、無故斷絕會面交往,若僅是聲請人條件改善而原親權人並無重大過失,原則上法院不會改定親權。
 
要注意的是,一旦親權已有法院裁定或雙方協議在案,除非符合改定親權要件,否則不得輕易動搖。以此觀點延伸,民法第1090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也規定,法院在發現父母有不當行為時,得停止其親權,此停止雖未以「改定」為名,卻因親權喪失,會當然轉由他方行使,實質達成改定效果。
 
從類型區分來看,酌定親權屬於正面條件之比較與選擇,著眼於子女未來最有利的照顧者,而改定親權則屬於針對既有照顧者是否失職之審查,兩者的訴訟策略、舉證方向、審理程序皆不同,不可混用。
 
白話來說,酌定親權是看「誰對小孩比較好」,改定親權則是看「誰對小孩很不好」,因此無論是當事人或法律代理人,皆應針對案情選擇正確的途徑,避免誤用而導致請求失敗。
 
更值得一提的是,高衝突家庭中,孩子常因夾在雙方仇恨之中,為取悅雙方而出現雙面說詞、忠誠衝突,甚至出現行為偏差,這些心理與行為變化不僅影響其成長,也加重法院的判斷難度。此時,父母若能放下情緒,展現合作姿態,以「善意父母」角色爭取監護權,不但有利於訴訟成效,也有助於維繫子女身心健康與成長環境穩定。
 
最後提醒,親權歸屬不是父母間的勝負判決,更不是報復對方的工具,它應是協助孩子持續獲得良好照顧的制度安排。無論訴訟結果如何,父母雙方都不應將小孩當作情緒籌碼,而應尊重其獨立人格,並致力於營造友善且穩定的教養環境,使其即便面對家庭變局,依然能安心成長與發展。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89條=民法第109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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