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前的最後照顧 這樣算贍養義務嗎?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離婚後要一筆贍養費再走」常被戲劇或坊間言語引用,但在法律實務操作上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可請求,並由法院依個案狀況決定金額與期間,不能視為理所當然。對於已經在婚姻中投入巨大心力、卻因年齡、經濟、學經歷等因素無法迅速自立的當事人而言,贍養費就像一道最後的防線,讓他們能夠在情感終止後,尚保有基本生活的希望,得以邁向新的人生起點。

律師回答:

 
在離婚的法律實務中,許多人常常以為「離婚後一定可以請求贍養費」,但其實這個想法並不完全正確。依照民法第1057條的規定,並不是所有離婚的情況都能請求贍養費。
 
首先,必須是「裁判離婚」,也就是雙方經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情況,才能依據民法第1057條主張贍養費請求權。這表示如果是協議離婚(民法第1050條)或是透過調解離婚而非正式判決者,就不能適用這條規定請求贍養費。
 
其次,必須是「無過失的一方」才有可能請求贍養費,若請求人本身對離婚結果負有過失,亦無權依該條請求給付;即便雙方都無過失,亦僅限於「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才有給付義務。民法第1057條第1項明文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簡單來說,贍養費是一種補償性質的扶助金,是為保護離婚後可能因失去配偶經濟依靠而立即陷入生活困境的一方,其立法本意並非長期扶養或永久性補貼,因此法院會依照個案具體情況,衡酌申請人之年齡、健康、學經歷、婚姻中之付出、對家庭的照顧貢獻、是否具謀生能力及對方的經濟條件等因素酌定金額與期間。
 
在實務案例中,屏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96號判決即展現贍養費實際審酌的標準。案件中,乙女與甲男婚後擔任全職家庭主婦,盡心照顧家庭與兩名女兒,卻長期遭丈夫家暴,且丈夫分居期間另組家庭並對孩子不聞不問,乙女終忍無可忍向法院請求離婚並獲准,之後再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法院認定乙女無謀生能力、年齡偏高、經濟狀況困難且婚姻中對家庭有重大貢獻,而甲男有穩定高收入與高學歷背景,綜合評估後,判決甲男應支付乙女贍養費。
 
此案清楚反映法院判斷是否給付贍養費與金額時,著重的是一方離婚後是否立即陷入生活困難,以及對方是否有能力支付,以及補償性質與過渡性特徵。在此我們亦須特別指出,贍養費與扶養費不同,扶養費是基於親屬扶養義務的長期支持,而贍養費則是針對離婚後生活困難的短期補助。此外,民法第195條第3項亦明定侵害他人身分法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可能成為贍養費以外另一救濟路徑。
 
總之,雖然「離婚後要一筆贍養費再走」常被戲劇或坊間言語引用,但在法律實務操作上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可請求,並由法院依個案狀況決定金額與期間,不能視為理所當然。對於已經在婚姻中投入巨大心力、卻因年齡、經濟、學經歷等因素無法迅速自立的當事人而言,贍養費就像一道最後的防線,讓他們能夠在情感終止後,尚保有基本生活的希望,得以邁向新的人生起點。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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