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問題-夫妻失和,小孩先搶先贏?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任意帶走孩子的行為不僅無助於在法院爭取親權,反而可能造成對自己不利的法律評價。孩子不是用來作為鬥爭工具的籌碼,而是一個需要穩定、安全、雙親關愛環境中成長的個體。夫妻關係即便破裂,仍應攜手負起對子女的教養責任。離婚只是結束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並不意味著親子關係也因此中斷。未來的日子裡,父母仍需共同為孩子的教育、情感與未來生活打下基礎。回歸法律與理性之上,當婚姻走到盡頭,請記得讓孩子免於成為傷害的代價,善用法律制度,才是對自己與孩子負責的表現。
律師回答:
當夫妻之間的感情出現裂痕時,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往往成為雙方在訴訟中爭奪的重要焦點,有些人為在將來的親權訴訟中搶得先機,會在離婚尚未成立之前,單方面將子女帶離原本的居所,並阻絕另一方與孩子的接觸,這種行為不但不見得有助於取得親權,反而極可能讓自己陷入刑事責任的風險。
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且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亦以略誘論,甚至未遂犯亦罰。這意味著,只要行為人未經正當程序擅自將未滿十六歲之人帶離原居所,即可能構成略誘罪,無論其主觀上是否出於善意或親情。
實務上就有類似案例,一對夫妻長期因瑣事爭執,某日丈夫趁妻子外出之際帶走年幼兒子,並阻絕妻子與孩子見面,妻子因此提起略誘罪的告訴。該丈夫則主張妻子曾在兒子面前有不當言行,包括說出不堪入耳的話語與不雅舉止,嚇壞年幼的孩子,因此基於保護兒子之目的,依法聲請保護令,並將孩子帶離。最終檢察官因考量法院曾核發保護令且丈夫有提供相關影片證據,認為其行為具有正當理由,裁定不起訴處分。
然而,此種結果僅限於具備明確證據與法院裁定支持的例外情況,對一般父母而言,若未經法院許可,擅自將子女帶離且不讓另一方探視,即便供給孩子良好照顧或與對方保持聯繫,如傳送照片影片等,依最高法院見解,仍不免構成略誘罪的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子女具有共同行使親權之義務與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皆不得片面決定與執行涉及子女重大權益之事項,如就學、醫療、戶籍遷徙等皆須雙方協議辦理。
最高法院於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判決更指出,擅自帶走孩子阻絕他方親權之行使,構成對法定親權的妨害。至於刑法所稱「略誘」,係指行為人違反被誘人之真實意思,將其置於自己支配之下,例如使用詐術或強制手段,將他人帶離原有生活環境。而對於未滿十六歲者而言,即使其表面同意,法律亦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思慮能力尚未成熟,直接推定其無完全同意能力,因此行為人仍可能構成略誘罪。
面對親權爭執,法律早已提供暫時處分制度作為解決方式,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在離婚或親權訴訟進行中,父母雙方若對於子女照顧有爭議,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定暫時照顧者、探視時間與方式,以確保在訴訟未終結前子女之日常生活不受重大影響。
若當事人罔顧此一制度,採取搶奪子女的手段,非但可能被認定為侵害他方親權,還可能觸犯刑法而須負刑事責任。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法律問題上,司法實務強調的始終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也就是法院會評估父母雙方的教養能力、照顧資源、子女與父母間的依附關係等多項要素,進而判斷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發展的照顧安排。
因此,任意帶走孩子的行為不僅無助於在法院爭取親權,反而可能造成對自己不利的法律評價。孩子不是用來作為鬥爭工具的籌碼,而是一個需要穩定、安全、雙親關愛環境中成長的個體。夫妻關係即便破裂,仍應攜手負起對子女的教養責任。離婚只是結束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並不意味著親子關係也因此中斷。未來的日子裡,父母仍需共同為孩子的教育、情感與未來生活打下基礎。回歸法律與理性之上,當婚姻走到盡頭,請記得讓孩子免於成為傷害的代價,善用法律制度,才是對自己與孩子負責的表現。
-家事-親屬-親子-略誘罪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9條=刑法第241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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