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帶走小孩 小心吃官司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並不容許任何人以情感或善意作為擅自處置未成年人監護安排的理由,否則不僅違反刑法,也可能構成對於親權制度與家庭秩序的嚴重破壞。未來社會在家庭結構與婚姻形式越發多元的背景下,更應強化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機制的落實,強調程序正義與家庭合作的重要性,讓法律與制度成為保護兒童與親職權益的穩固後盾。
律師回答:
刑法明文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具有監督權之人者,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此行為具有強制性質,其犯罪構成較「和誘」更為嚴重,刑度也相對加重。而若和誘的對象是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則法律上亦以略誘罪論處,並不因為誘導方式較為溫和或取得對方同意就能免責。
舉例而言,若被告將未滿十六歲的少男或少女從家庭中帶離,與其外出同居,不論是否基於雙方意願或感情基礎,行為人仍有可能觸犯略誘罪,並非和誘罪可輕易解套。
這類型的犯罪不僅涉及對未成年人自由的干涉,更實質侵害原生家庭的完整性,因此立法者設置該罪章的用意,即是為保護父母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合法監護權與親權行使權,防止未成年子女在思慮尚未成熟階段因外力因素而脫離正當照顧環境。
依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說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依法享有共同的親權,不得任由任何一方擅自剝奪或侵害。例如,若夫妻感情失和,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將年僅十個月大的嬰兒帶離共同生活處所並隱匿不告,導致丈夫完全無法行使其親職角色,這樣的行為便可能構成略誘罪,不因雙方尚未離婚或孩子尚未具備完全法律能力而有不同的評價。
尤其在現代社會中,隨著跨國婚姻日益普遍,相關親權、監護權爭奪問題更顯複雜,部分配偶在婚姻破裂後採取擅自將子女帶往國外甚至藏匿的方式企圖單方面取得子女的實際照顧權,這不但會讓另一方家長完全喪失與子女互動的機會,也會對未成年人的生活穩定與情感安全造成重大打擊。
此類問題常伴隨著家庭暴力、新住民配偶權益弱勢或語言文化隔閡等因素,使得法律介入的困難度提高。為有效處理這類敏感而重要的家庭事件,政府各部門乃進行跨部會協調合作,並與境外單位建立溝通機制。
2014年1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特別訂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明定當子女遭非法帶離家庭且下落不明時,由「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統一受理案件並提供諮詢支援,設立0800-049-880失蹤兒童少年專線,提供社會大眾通報協尋的窗口。
當家長或其他照顧人發現子女脫離常規生活狀態,例如原本應該就學的孩子未曾到校、或確認其失聯狀態無法聯繫時,便可立即報案。警察機關將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展開查尋程序,針對有明確跡象顯示子女可能已被另一方帶往國外者,警方也可發函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協助監控出入境紀錄,調查子女是否已離境。
以上制度與流程之設計,正是為在親權爭議爆發時,確保未成年子女不因父母一方的衝動或刻意逃避法律責任而失去家庭支持與法律保護,從而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社會大眾在面對親子爭奪問題時,應以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為優先考量,理性透過法律管道解決紛爭,切勿自作主張或企圖以非正當方式達到個人目的,否則一旦涉及刑責,所失往往遠超所獲。尤其是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男女,不論其表面上是否同意離家或與他人共處,其真正的法律保護主體仍為父母或監護人,行為人若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與其同住、共行或出遊,極可能已落入略誘罪構成範圍,難以主張無罪。
法律並不容許任何人以情感或善意作為擅自處置未成年人監護安排的理由,否則不僅違反刑法,也可能構成對於親權制度與家庭秩序的嚴重破壞。未來社會在家庭結構與婚姻形式越發多元的背景下,更應強化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機制的落實,強調程序正義與家庭合作的重要性,讓法律與制度成為保護兒童與親職權益的穩固後盾。
-家事-親屬-親子-略誘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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