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收養真意之紛爭解決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收養不僅需有法律形式程序上的完成,更應有真實欲建立親子關係的合意與持續的共同生活事實作為支撐。倘若當事人原無收養之真意,亦未實踐親子生活,收養即應屬無效,得由法院予以否認。但若嗣後產生如同親子般之關係,並獲得社會一般認知的承認,仍可由法院認定該收養已實質成立。這樣的制度設計一方面避免形式收養濫用法律,另一方面也保障真實存在的親情關係獲得法律認可,維持法律對於人倫關係與社會秩序的正當保護。透過這種兼顧形式與實質的審查標準,收養制度才能真正落實保障兒童、尊重真意與促進家庭功能的立法精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收養是一種創設法律上親子關係的身分行為,其效力重在當事人之真意以及身分上之共同生活事實。若欠缺收養的真意,即使形式上完成書面契約並經法院認可,其實質上仍可認定為收養合意不存在,而收養行為應屬無效。
這是因為,收養作為一種具有重大法律後果的行為,不應僅僅是基於形式上的合意或契約,而應當存在實質上建立親子關係的意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若無意共同生活、建立親子情感與扶養關係,顯示其間並未真誠欲以收養成立父母子女之關係,即應視為無收養之合意。依實務見解,當事人若以收養為掩護而另有其他目的,例如財產安排、免除某種義務、或利用收養身份規避法律,且收養雙方並未計畫或實際建立親子共同生活,則法院可認定該收養無效。
如果發現該收養行為實際上並無創設親子關係之真意,當事人或其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應依法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在家事事件法於101年6月1日施行之前,這樣的主張需透過「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來提起;家事事件法實施後,則可依第3條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此一訴訟類型同樣包括對收養無效的爭議進行確認。也就是說,法院可以透過訴訟程序判斷一段收養法律關係究竟是否有效成立,並非一旦完成形式程序便不可推翻或質疑。這在實務上尤其常見於成年收養,或收養目的非為親子關係而為其他利益考量者。
然而,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304號判決中指出一項重要觀點,即收養真意可在事後補正。
換言之,若收養起初雖欠缺創設親子關係之實質合意,但隨著時間演進,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因長期共同生活、扶持依靠、感情加深,最終實質建立如同親子之情感連結與家庭互動,且彼此均以親子身分相處,社會觀感亦認為雙方間具親子關係,則雖收養起初無效,其後經事實補正,仍可認定收養關係成立。此一觀點凸顯出身分行為與一般民事契約行為之本質差異,身分行為強調實質情感與關係的真實存在,因此法院於判斷收養效力時,應綜合審酌收養起始時的真意、其後的生活事實與社會認知,不能僅以形式合意與當時狀態作為唯一依據。
此外,法律之所以對收養程序與要件設下較高門檻,是因收養一旦成立,即產生一連串身分上與財產上的重大效果,例如養子女自收養成立時起,與養父母及其血親具有如同婚生子女般的法律地位,享有繼承權、須履行扶養義務,也會產生姓氏變更、禁止近親婚姻等身分法效果。
基於上述身分行為與人格發展的重大影響,法律特別強調收養關係的正當性與真實性。也因此,法院對於收養是否為真意的創設行為應保持審慎,確保不致使制度遭到濫用,形成虛偽收養、逃避法律義務或追求不當利益之工具。
總結而言,收養不僅需有法律形式程序上的完成,更應有真實欲建立親子關係的合意與持續的共同生活事實作為支撐。倘若當事人原無收養之真意,亦未實踐親子生活,收養即應屬無效,得由法院予以否認。但若嗣後產生如同親子般之關係,並獲得社會一般認知的承認,仍可由法院認定該收養已實質成立。
這樣的制度設計一方面避免形式收養濫用法律,另一方面也保障真實存在的親情關係獲得法律認可,維持法律對於人倫關係與社會秩序的正當保護。透過這種兼顧形式與實質的審查標準,收養制度才能真正落實保障兒童、尊重真意與促進家庭功能的立法精神。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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