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討回東西都是麻煩的事情!

06 Jan, 2017

律師回答:

男女交往,情同意合,錢這碼就是不要計較,但分手了,就是陌生人,甚至仇人了,這時候一毛錢都要算清清,常見的故事,就是女友與男友分手後男友要拿回當初存進女方帳戶裡的存款,這筆款項女方當事人說是在當初濃情蜜意時男方贈與的生活費(基於男女平等,也有男的放錢或東西在女方的帳戶或住家),這時候可以討回嗎?真得沒辦法談,就是上法院打官司,準備就法律關係到底是寄託還是贈與吵鬧不休!

 

按金錢交付之原因多端,或為借貸,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當然為代償或代墊之契約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係代償或代墊之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代償或代墊之契約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主張借貸或寄託之ㄧ方應先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寄託合意」及「交款事實」;所謂「合意」雖不以訂立書面借據為必要,如有「人證」、「錄音」或「line」通訊記錄等,均無不可。至於「交款事實」,如「匯款」、「支票」或「現金」,亦無不可;實務認為「消費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借用人出具之借據 (借用證) ,倘未表明已收到借款,致不足證明有交付借款之事實,且其對之又有爭執者,貸與人自仍須就交付借款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民事裁判,寄託契約亦復如此)。

 

避免日後舉證存在爭議;如果是給付現金,借據也應載明清楚已收到款項無誤。當然如果也有來自伴侶的贈與,事前可以留下一些小證據,這種案件就好辦多了,譬如款項都是支付妳個人生活費的收據明細等或是刻意讓其他人聽到可以當證人,避免在雙方關係結束時,如果對方只是在耳邊甜言蜜語,沒留下證據,分手時把心一橫,以請求返還寄託物或返還借款等作為請求權基礎,要把贈與的物品款項拿回來,雙方徒生糾紛,特別是在男方給予大筆金額的生活費保障時,最好要留個小心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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