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未經子女同意翻查子女的物品嗎?──子女也有隱私權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憲法第22條亦明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刑法第315條則規範「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更具體列出禁止兒童少年從事之行為,並明定父母有責任防範之。因此,在權衡親權與子女隱私權衝突時,應以子女人格發展及最佳利益為依歸,合理界定親權行使之界線,避免因過度介入而侵害子女基本權利。

律師回答: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明確指出,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不論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皆享有該項權利。雖我國憲法未明文列舉隱私權為基本權利之一,但依釋字第603號解釋的意旨,為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發展的完整,確保個人私密生活不受侵擾,隱私權已被認定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利。
 
因此,無論子女是否成年,皆有隱私權之保障。若子女已年滿二十歲,依民法第12條規定即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父母對成年子女不再負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義務。故若父母未經子女同意而任意翻查其物品,不僅可能違反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對於已成年的子女,父母不得再以親權之名擅自翻查其私人物品。而若子女未滿二十歲,在法律上仍屬未成年人,父母對其仍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與義務,依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父母得在正當目的及必要合理範圍內行使親權,包括翻查子女物品的行為,唯須符合比例原則。
 
若父母翻查子女物品僅為滿足好奇心或控制子女,未能出於保護教養之正當目的,或超出合理必要的範圍,即可能構成親權濫用,甚至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發展與隱私權。例如父母若懷疑子女有吸菸、飲酒、施用毒品等行為,為確認是否有違禁物品而翻查其物品,此舉係出於保護子女健康的正當目的,且行為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此時父母的親權應優先於子女的隱私權,翻查行為屬合法。
 
同理,若父母收到子女的成績單、學校寄來的重要文件,基於教養義務而代為拆閱與處理,原則上亦屬合理行為。然而,若父母任意翻查未成年子女的日記、私人信件或包裹等物品,無正當理由或必要性,則可能導致子女隱私權受侵害,影響其人格健全發展,應視為親權濫用而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對於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得未經子女同意翻查物品,應就個案情況綜合判斷,包括是否具備保護教養之正當目的、行為是否落於必要合理範圍內,以及是否有侵害子女人格發展之可能。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中指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此外,憲法第22條亦明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刑法第315條則規範「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更具體列出禁止兒童少年從事之行為,並明定父母有責任防範之。因此,在權衡親權與子女隱私權衝突時,應以子女人格發展及最佳利益為依歸,合理界定親權行使之界線,避免因過度介入而侵害子女基本權利。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

(相關法條:=憲法第22條=民法第12條=民法第1084條=刑法第31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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