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否為未成年子女買保險?子女可否為父母買保險?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為子女,或子女為父母訂立保險契約,法律上並無禁止,惟須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並依相關規定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與明確保險金額之約定,始能確保契約之效力,特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子女,其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更受限於喪葬費用之範圍,應特別注意。此等規範反映立法者對保險制度公正性與防範道德風險之重視,亦提供家庭成員間合法規劃保險保障之依據與操作準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之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因此,父母可為子女訂立保險契約,子女亦可為父母投保,並不受限制。進一步而言,保險法第十七條亦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即失效,明確說明保險利益乃保險契約有效之必要構成要件。
 
關於保險契約的訂立主體,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若係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該契約無效,並賦予被保險人可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行使撤銷權,一經撤銷,即視為要保人終止契約。
 
此項規定同樣準用於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分別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由此可知,法律並不禁止父母子女互為投保對象,但若非本人親自投保,則應有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及明定保險金額始為有效。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特別限制,若為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者,其死亡給付部分除喪葬費用外均屬無效。該條規定明示,對於未滿十四歲者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時,其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僅限於喪葬費用,且金額不得逾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上限,以避免道德風險與保險濫用之情形。
 
實務上,如父母替年幼子女投保人壽保險,縱經書面同意與保額約定,仍僅能就喪葬費用獲得保險給付,超出部分的死亡保險金契約將被視為無效。
 
綜合而言,父母為子女,或子女為父母訂立保險契約,法律上並無禁止,惟須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並依相關規定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與明確保險金額之約定,始能確保契約之效力,特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子女,其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更受限於喪葬費用之範圍,應特別注意。此等規範反映立法者對保險制度公正性與防範道德風險之重視,亦提供家庭成員間合法規劃保險保障之依據與操作準則。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6條==保險法第17條=保險法第104條=保險法第105條=保險法第107條=保險法第130條=保險法第1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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