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放任子女援交的法律責任為何?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給那些急於長大的孩子一個重要提醒:若你正面對家庭困難、經濟壓力或情感孤立,請千萬不要以傷害自己身體或尊嚴的方式解決問題。你的身體與未來絕對值得被珍視與保護,請勇敢向值得信賴的大人、學校輔導、社會機構或法律扶助團體尋求協助,不論是家庭法律諮詢、心理輔導還是生活資源,社會上都有一套網絡可以支持你走過難關。人生的路很長,不應因一時的困頓而選擇讓自己身心俱傷的途徑,請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也保護你的母親或關愛你的人,不要讓未來午夜夢迴時留下無法抹滅的悔恨與傷痛。每一個孩子都應該被溫柔對待,也有選擇希望的權利。
律師回答:
根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項權利與義務合稱為「親權」,是父母作為子女法定代理人,在子女尚未成年前所享有並負擔的核心責任與角色。
親權的行使並非只為監督,更是積極地提供保護、引導及教養,特別在當今社會變化快速、資訊發達的環境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與法益保障更顯重要。隨著兒少犯罪與被害風險的提高,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的規範也不斷修正與強化。
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例,該法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全面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內容也大幅修正以強化對兒少性剝削行為的打擊與預防。雖修正後條文施行日期尚待主管機關核定,但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依原第29條規定,以任何媒體方式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性交易之訊息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少性剝削案件保護機制,從救援移交、緊急安置、法院裁定、監護制度到家庭處遇均有明確規範,體現國家對兒童及少年身心安全之高度重視與保護承諾,亦提供實務操作上清楚可循的標準流程,使被害人得以在危難中獲得即時且妥善的法律與社會支持。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至第29條的相關規定,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查獲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情事並實施救援後,必須於24小時內將被害人移交給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由該機關接手處理後續保護工作。
主管機關在接獲被害人後,應立即針對其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與家庭教養功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若符合條件列為保護個案,將進一步實施後續處置,包括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將被害人帶回並給予妥善保護與教養,或是將被害人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提供必要服務,亦可採取其他必要協助措施;若未列為保護個案,主管機關仍得視情況轉介相關資源。上述保護機制也適用於被害人自行求助、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由社政機關接獲報案的情況。
根據第16條,當被害人經主管機關緊急安置後,必須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完成是否繼續安置之評估,若無必要,應將其交還父母或其他適當人選,若認有必要,則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由法院決定是否續行安置並指定安置地點,包括兒童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教育與醫療設施,且安置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期間內法院可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聲請裁定停止安置並交還保護人。於法院裁定前,主管機關得繼續安置。
第27條進一步規定,於安置期間內,負責安置的機構、學校或寄養家庭可視同代行父母職權,負責行使及承擔對未成年被害人之照顧義務。
若被害人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涉及本條例第32至38條、第39條第2項與第4項之性犯罪時,依第28條規定,包括被害人、其尊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皆可向法院聲請停止其父母權行使與負擔,法院得另行選任監護人並可指定監護方式,要求原監護人交付子女及提供撫養費與相關報酬,同時得命其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補充規範,所作裁定可作為法律上之執行名義。
依第29條,主管機關亦得對被害人之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命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施行完整的家庭處遇計畫,藉以提升照顧能力與保障兒童人身安全。
而在修正條文中的第40條,亦針對散布可能造成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風險之訊息者處以刑責,若意圖營利,更加重處罰。這代表利用網際網路、社群平台或任何電子通訊方式發布與兒少性交易有關的訊息,無論是否已實際發生犯罪行為,只要行為具有引誘、暗示或使人可能誤入陷阱之虞,皆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且將面臨法律制裁。
進一步而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亦從空間與就業層面保障兒少發展。依據該法第47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進入酒家、特種茶室、成人用品店、限制級電玩場所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被認定會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場所,父母、監護人及實際照顧者有責任主動禁止兒少進入,該類場所的經營者與從業人員也有義務拒絕兒少進入。
此外,這些特定場所必須與學校或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保持二百公尺以上的距離,並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准後始得營業,以減少兒少暴露於不良環境的機會。相應地,第48條明確指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應禁止兒少從事危害其身心發展的勞動,包括擔任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的工作,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少進行該等勞動行為,違者即構成違法,需負起刑事責任。
當面對家庭經濟困難或個人成長的焦慮時,有些兒童或青少年可能萌生以從事性交易、應召等方式快速賺錢的念頭,殊不知這不僅是對自己身體與尊嚴的傷害,也可能成為終生難以抹滅的創傷。性剝削與危害不會因未被立即揭發而消失,反之,它可能在成年後以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信任障礙、自我價值混淆等方式慢慢浮現,造成長遠的心理陰影。更何況,在法律的明確規範下,從事這類行為不但觸法,也容易成為被控制、被剝削的對象。
因此,給那些急於長大的孩子一個重要提醒:若你正面對家庭困難、經濟壓力或情感孤立,請千萬不要以傷害自己身體或尊嚴的方式解決問題。你的身體與未來絕對值得被珍視與保護,請勇敢向值得信賴的大人、學校輔導、社會機構或法律扶助團體尋求協助,不論是家庭法律諮詢、心理輔導還是生活資源,社會上都有一套網絡可以支持你走過難關。人生的路很長,不應因一時的困頓而選擇讓自己身心俱傷的途徑,請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也保護你的母親或關愛你的人,不要讓未來午夜夢迴時留下無法抹滅的悔恨與傷痛。每一個孩子都應該被溫柔對待,也有選擇希望的權利。
-家事-親屬-親子-兒少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6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7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8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8條=民法第10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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