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手機讓小孩帶去學校,小孩借或送給同學帶回家,父母知道後不同意,該怎麼處理?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將物品借予子女攜帶使用,仍保有物品的所有權,子女若擅自處分他人財物,法律上可能無效,家長可以據此請求返還,而接受該物品的同學原則上不負刑事責任,但若導致損壞,則須依實際情況承擔民事責任。在教育與實務處理上,家長與教師應加強孩子對財產權的基本認識與尊重,避免未成年子女因一時無知而導致日後法律爭議,並透過正向溝通與制度建立,使類似事件降至最低。
律師回答:
當父母將手機等物品交由未成年子女攜帶至學校使用時,通常只是出於方便或教育之用,並非有意將該物品的所有權移轉給子女,因此即便小孩實際將手機借給同學、甚至以贈與或出售的方式交給對方,從法律上來看,家長仍保有該物品的所有權。
這種情況下若發生爭議,家長是可以依法要求返還該物,甚至主張相關法律責任。實務上,對於這類糾紛處理,必須依據未成年人的年齡與行為能力來分別討論。
依民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未滿七歲的兒童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進行任何法律行為,因此如果其將手機出借、出售或贈與予他人,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均屬無效,家長只需主張該行為無效,即可要求取得手機的同學返還原物。
若子女已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則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除非其行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屬於依年齡、身份及日常生活所需者,否則其所訂立之契約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方為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小孩未經家長同意,就與同學進行財產處分(如贈與、買賣),其法律效果屬於效力未定,家長可在知悉後表示不承認,則該契約將不生效力,家長仍得向同學主張所有權,要求返還物品。
此外,即使小孩的年齡符合某些條件,在實際法律關係中仍可能因其身份非所有權人,而構成「無權處分」。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非權利人處分他人財產時,需經真正所有權人承認才具有效力。亦即,小孩將父母的手機移交給同學,本身不具處分權,只要家長未同意,這項處分即屬無效,家長可依民法第767條主張物權返還請求。
對於接受這類出借、贈與或購買物品的同學而言,若其行為純屬單純接收,且未有詐欺或脅迫等情節,通常並不會構成刑事或民事責任。但若在明知小孩無權處分的情況下仍為之,則該名同學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所有權,也需返還物品。
至於若該同學因保管不當或使用過程中導致物品損壞,則依刑法第354條可能構成毀損罪,也需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7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若行為人仍屬未成年人,則須視其是否具備識別能力,是否由法定代理人連帶承擔責任。
總結而言,父母將物品借予子女攜帶使用,仍保有物品的所有權,子女若擅自處分他人財物,法律上可能無效,家長可以據此請求返還,而接受該物品的同學原則上不負刑事責任,但若導致損壞,則須依實際情況承擔民事責任。在教育與實務處理上,家長與教師應加強孩子對財產權的基本認識與尊重,避免未成年子女因一時無知而導致日後法律爭議,並透過正向溝通與制度建立,使類似事件降至最低。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行使
(相關法條=民法第13條=民法第77條=民法第11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7條=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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