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過世 非婚生子如何認祖歸宗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社會中,親子關係的確認不再僅止於婚姻框架內,而是以保障子女權益、追求血統真實為核心,因此法院於處理此類案件時,也將更強調子女之最佳利益與整體家庭關係之安定發展。若非婚生子女正面臨身分不明的困境,依法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仍是尋求身分確認與爭取遺產權益的正當法律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自2007年5月民法第1067條修正後,我國法律正式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得於生父死亡後,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其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無繼承人存在,則可改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向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這項修法的目的,在於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身分權益,讓其即便在生父去世後,仍能透過訴訟程序認祖歸宗、取得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與身分地位,進而享有繼承權等重要法律效果。當非婚生子女欲行使此一權利時,訴訟中的核心在於舉證「雙方具備生物學上的父子關係」。
 
實務上,當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各類可佐證父子關係的證據資料,例如與生父共同生活的合照、生活費用匯款紀錄、雙方互動的書信往來、生活中重大事件的紀錄文件、甚至母親或生父親友的證人證言等,皆可納為舉證手段。
 
此外,若能取得其他旁證資料如戶籍謄本、照片佐證、生父遺物中的書信或紀錄,也都對訴訟結果有實質幫助。若法院認為已有足夠初步證據足認血緣關係存疑,基於家事事件法第68條的授權,法院得依職權或應當事人聲請,命當事人或相關人接受血型或DNA等醫學鑑定。
 
DNA鑑定是目前最具科學性且準確度極高的親子關係識別方式,除同卵雙胞胎外,每個人的DNA序列具有高度的個體差異,因此若DNA鑑定結果顯示兩者具高度符合的遺傳標記,即可作為確認親子關係的重要證據。
 
倘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的規定,視其行為為妨害證據,進而推定他方的主張為真實。法院於做成判決前,仍應給予拒絕鑑定者充分辯論的機會,審酌其拒絕理由、表達態度及其他全案情況,依自由心證綜合判斷是否認定該親子關係存在。
 
法院判決一旦確定,該非婚生子女即可憑據判決,依法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正式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屆時非婚生子女不僅取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身分地位,亦得依法分配其生父遺產。值得注意的是,該等認領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即自出生起即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除非有第三人於判決前已依法取得遺產或其他民事利益,該部分權利則不受影響,以維護法律關係穩定與第三人之信賴利益。
 
整體而言,修法後的制度設計不僅體現對血統真實性之尊重,更符合保障子女身分利益與遺產權利之立法趨勢。過去因生父未予認領或亡故,致使非婚生子女無法取得其正當身分地位與法律保障的情形,在現行制度下已大幅改善。即便生父已逝,只要非婚生子女能提出足以認定父子關係存在的事證,即有機會透過法院判決取得法律親子關係。
 
現代社會中,親子關係的確認不再僅止於婚姻框架內,而是以保障子女權益、追求血統真實為核心,因此法院於處理此類案件時,也將更強調子女之最佳利益與整體家庭關係之安定發展。若非婚生子女正面臨身分不明的困境,依法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仍是尋求身分確認與爭取遺產權益的正當法律途徑。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7條=家事事件法第68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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