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在臺灣是合法的嗎?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代理孕母涉及親子關係、婚生子女認定與繼承問題,其影響深遠,若無完善法制因應,極易衍生後續訴訟與社會爭議。在人工受孕過程中若發生錯誤,醫療機構須依醫療法及民法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若涉及代理孕母角色與法律地位不明,其責任歸屬將更難釐清。綜合以上所述,我國應加速研議代理孕母合法化與管理制度建構,並從醫療倫理、親子法制、性別平權等多元面向考量,制定完善法規,以補足現行人工生殖法的法律空窗,平衡生育自主權與倫理道德規範之間的落差,朝向更健全的人工生殖制度邁進。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臺灣,人工生殖技術的實施受到人工生殖法的嚴格規範,其立法宗旨在於保障不孕夫妻的生育權、人工生殖子女的權益以及捐贈者的法律地位,同時也兼顧倫理及社會秩序的維護。
依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的定義,人工生殖係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採取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成受孕與生育目的的技術,惟這項技術的適用對象並非所有人皆可,而是限於符合特定條件的不孕夫妻。
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人工生殖法第11條:「I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II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依第11條規定,欲施行人工生殖,首先必須為法律上有效之婚姻關係中的夫妻,並且須經醫療機構實施評估,確認其身心狀況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其次,夫妻一方須經診斷為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遺傳性疾病而可能產生異常子女。此外,夫妻中至少一方必須具有健康的生殖細胞,否則若需依賴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的情況,便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法進行人工生殖,除非報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
這些規定顯示,人工生殖在臺灣並非全面開放,須經過層層把關始得施行。關於目前爭議性較高的「代理孕母」制度,人工生殖法至今仍未對此明文規定,不論是正面肯認或是明確禁止皆付之闕如。雖然法律針對精卵及胚胎之買賣或仲介行為設有刑罰,並對人工生殖技術之施行設立條件,但卻未對代理孕母的合法性、施術流程、產下子女之法律地位或親權歸屬等作出規範,亦無任何附帶施行細則或子法提供明確解釋。
回顧2006至2007年間人工生殖法在立法院審議時,行政院所提草案即明白指出,代理孕母因涉及複雜的醫學、法律、倫理與社會議題,應與本法脫鉤處理,因此本法草案未納入代理孕母相關條文,這種消極處理方式導致目前代理孕母處於法律真空狀態。
實務上,如當事人違反第11條之人工生殖適用要件,亦即夫妻雙方均無健康生殖細胞而仍施行人工生殖,依第3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鍰,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裁處。法律雖無規定施行代理孕母即屬違法,但若過程涉及未經核准而進行之人工生殖或違反上述規定,仍可能面臨處罰。與此同時,國際上強調性別平權與計畫生育權之發展,也逐漸對國內制度產生影響。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明文指出,締約國應保障女性於保健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包括生育計畫的選擇與決定。為回應此公約精神,我國於2011年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2012年起生效,確認公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要求各政府機關應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並依據聯合國婦女歧視委員會的解釋執行公約精神。
問題在於,是否可以將「代理孕母」納入生育自主與計畫生育的範疇,視為受保障之女性權利之一?若答案為肯定,則代理孕母制度或可於未來法制建構下逐步納入合法規範。然而,眼前困境在於,現行法律既無明文禁止,亦無合法設施與監督機制可供參考,一旦發生醫療疏失或法律糾紛,究責困難,難以維護受術夫妻、代理孕母與所生子女之權益。
此外,代理孕母涉及親子關係、婚生子女認定與繼承問題,其影響深遠,若無完善法制因應,極易衍生後續訴訟與社會爭議。在人工受孕過程中若發生錯誤,醫療機構須依醫療法及民法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若涉及代理孕母角色與法律地位不明,其責任歸屬將更難釐清。綜合以上所述,我國應加速研議代理孕母合法化與管理制度建構,並從醫療倫理、親子法制、性別平權等多元面向考量,制定完善法規,以補足現行人工生殖法的法律空窗,平衡生育自主權與倫理道德規範之間的落差,朝向更健全的人工生殖制度邁進。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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