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DNA 檢驗方法鑑定子女血統來源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若欲主張身分與權利,應善用DNA鑑定結合法律途徑,透過民事訴訟建立合法的親子關係,以保障自身的身分、扶養與繼承等各項權益。未來隨著科技更加發達,DNA檢驗方法之準確度與判定標準亦將持續優化,使法律對於親子關係之認定能更加公正與精確,進一步保障血緣事實與法律秩序的結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是指在生父與生母未有婚姻關係下所生之子女,其身分證父親欄常為空白。這與因婚外情而誕生但被登記為他人子女的情況不同,後者依法推定為該男子的婚生子女。
依現行法律,非婚生子女對生母自然具備親子關係,得依法享有繼承等權利,但與生父之間若無法律上的認領或準正關係,即便透過DNA鑑定證明具有生物學血緣,該關係仍僅屬事實上的「血緣」而非法律上「血親」,因此不當然享有繼承權或扶養權利。
現代科學發展迅速,DNA鑑定已成為確認親子關係的主要手段之一。DNA鑑定可應用於兩大類人別識別:一為刑事偵查中確認現場遺留生物跡證與嫌疑人之間的關聯;二為親子關係鑑定。尤其在親子訴訟中,DNA的多型性特徵可藉由樣品比對推定是否具有親子血緣關係。科學上,DNA為人類細胞的遺傳物質,除同卵雙胞胎外,每個人的DNA排列皆具有獨特性且終生不變。
因此,鑑定時會比較雙方血液、毛髮、唾液或其他樣本中的DNA圖譜,是否呈現相符,藉此判定是否屬於同一血統。在DNA實務操作上,常見三種識別方法:第一,將案發現場取得的樣本與特定嫌疑人樣本進行對照,以確認是否為同一人;第二,將現場樣本與DNA資料庫中的資料比對,以辨識特定身分;第三,以親子鑑定方式,分析樣本間遺傳標記的可能性,以判斷是否具有生物上的親子關係。
儘管DNA鑑定精確度極高,其判定仍須注意誤差與偶然一致性。例如,即使樣本來自同一人,其圖譜中各條帶狀的位置仍可能出現微小差異;且若不同人的圖譜極為相似,也不能完全排除隨機一致的可能性。因此,為確保DNA結果之客觀性,實務上常採取「盲樣試驗」方式作為佐證,以排除偏誤。
此外,法院在判定血緣爭議時,也高度依賴DNA檢驗。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民事判決指出,當當事人否認其與另一方具有非婚生親子關係時,法院得依科學鑑定,如DNA檢驗方法,作為判斷血緣關係之依據。即使當事人拒絕配合檢驗,法院亦可在綜合其他證據下依自由心證為判決,不致使訴訟陷於停滯。
這樣的法律見解,配合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的證據妨礙規定,使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DNA鑑定者,其行為可視為妨礙證據,法院因此可推定對方主張為真實。DNA鑑定不僅應用於親子訴訟,也與繼承權益息息相關。非婚生子女若欲主張生父遺產繼承權,除需具備血緣關係外,尚須透過法律上的認領程序或提起強制認領訴訟,確立親子法律關係。
單純的DNA鑑定結果,即使科學上可證明為生父,若未經認領或法院判決確認,仍無法構成法律上的親子身份。因此,在生父已死亡情況下,非婚生子女應依民法第1067條第2項,向生父之繼承人或無繼承人時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由法院判決確認後,方能依法取得繼承權利。從法律與科學的結合來看,DNA鑑定作為現代確認血緣關係的重要工具,具備極高的科學信度與社會接受度,已被法院實務廣泛採納並肯認。
非婚生子女若欲主張身分與權利,應善用DNA鑑定結合法律途徑,透過民事訴訟建立合法的親子關係,以保障自身的身分、扶養與繼承等各項權益。未來隨著科技更加發達,DNA檢驗方法之準確度與判定標準亦將持續優化,使法律對於親子關係之認定能更加公正與精確,進一步保障血緣事實與法律秩序的結合。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民事訴訟法343條=民事訴訟法345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民法第106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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