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子女姓氏經登記後可否變更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針對子女姓氏的變更設計出明確、分齡、限次且以子女利益為核心的制度,不僅體現我國對子女權益保障的重視,也回應家庭結構多元化後,對身分制度應有之彈性與人性化調整,避免過往僵化的「從父姓」或「入贅從母姓」制度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必要之影響。同時,法院裁量機制的設置亦賦予法律實務端一定的彈性空間,得以因應現實中各種家庭動態,透過調查及審酌子女之實際處境、生活安定、成長需求與心理感受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准予變更姓氏,真正將「子女之最佳利益」貫徹於法律適用之實踐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子女姓氏登記後是否得以變更,依我國《民法》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之規定,得視其是否成年來區分為兩種情形。
首先,若子女尚未成年,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得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意即未成年子女姓氏的變更必須建立在父母雙方協議一致的基礎上,單方不得擅自變更。其次,若子女已成年,則依第1059條第3項之規定,成年子女已具姓氏選擇之自由,得不經父母同意,單獨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惟為避免濫用與維護身分安定與交易安全,無論未成年或成年階段之姓氏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亦即一旦成年後已變更姓氏,將無法再次申請變更。此外,若父母無法就子女姓氏變更達成共識或子女本身有其他法定需求時,亦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判變更子女姓氏。
法院得就下列情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其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已滿三年;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此種裁判變更制度之設計,係為保護子女於父母婚姻或親權變動之情況下,仍可獲得適切之身分安排與心理安定,並兼顧其成長與人格發展之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聲請強調「子女之最佳利益」,並非純粹以父母主觀意願為準。至於非婚生子女之姓氏,依據《民法》第1059條之1明定,其於生父認領前原則上從母姓,若生父事後認領,則適用與婚生子女相同之變更機制。亦即,父母雙方仍可書面協議變更其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或由成年子女自行申請一次姓氏變更。若無法達成共識,亦可於具備法定事由之下,向法院聲請變更。
依同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其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已滿三年;三、子女之姓氏與實際行使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可見即使是非婚生子女,其姓氏權益與變更機制在修法後已趨向與婚生子女一致,並強調子女本身的身分安定、人格自主與保護教養需求。
整體而言,《民法》針對子女姓氏的變更設計出明確、分齡、限次且以子女利益為核心的制度,不僅體現我國對子女權益保障的重視,也回應家庭結構多元化後,對身分制度應有之彈性與人性化調整,避免過往僵化的「從父姓」或「入贅從母姓」制度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必要之影響。
同時,法院裁量機制的設置亦賦予法律實務端一定的彈性空間,得以因應現實中各種家庭動態,透過調查及審酌子女之實際處境、生活安定、成長需求與心理感受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准予變更姓氏,真正將「子女之最佳利益」貫徹於法律適用之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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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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