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被打傷,父母如何救濟?   

20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未成年子女遭受他人暴力侵害,其父母不僅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以追究加害人之刑責,亦可依民法規定,代子女對加害人提出完整且合理之民事賠償請求,確保受害子女因傷勢所衍生之經濟負擔與精神創傷,能獲得最大程度之補償與救濟。此舉不僅是對未成年子女個人權益的保障,更反映出家庭法與侵權行為法對弱勢族群保護的核心價值,促使社會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更加重視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之維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若未成年人遭受他人毆打致傷,其人格權與健康權即已受到不法侵害,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不僅有責任照護子女,更可依法為子女尋求相關法律救濟,其救濟途徑可區分為刑事及民事兩個層面。
 
在刑事部分,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對他人身體或健康施以不法侵害,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罰金。倘若未成年子女遭人打傷,其父母即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知悉加害人身分後六個月內,持相關佐證文件如驗傷單、診斷書等,向警方或地檢署提起告訴,追究加害人之刑事責任,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身法益與社會法秩序。
 
至於民事部分,根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若他人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之身體或健康,致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支出,加害人即應負擔相對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其賠償內容包括實際支付之醫藥費用(需扣除健保補助額度)、因治療所增加之生活支出如交通費、營養品費用、看護費等,以及因療養導致未成年子女需請假或無法從事兼職工作而產生之減少收入,若其健康狀況導致永久性或長期勞動能力減損,亦得依其可工作年限估算未來收入損失並主張賠償。
 
此外,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若他人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縱使未成年子女未產生財產上損害,仍得請求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亦即俗稱的精神賠償金或慰撫金。
 
此項請求乃為彌補受害人身心上所受之痛苦與衝擊,亦具有撫慰及懲戒之意。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受害人傷勢程度、年齡、家庭狀況、事發經過、加害人行為動機與悔意、雙方和解情況及社會觀感等因素,酌定合理的慰撫金額。
 
進一步而言,若侵害行為同時對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的親子關係或家庭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亦明定,在基於父母子女等親屬關係而受侵害之身分法益,若情節重大者,同樣可依前開精神賠償相關規定,準用請求。
 
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除得為未成年子女提出上述損害賠償請求外,亦可主張自己因子女受傷而承受心理打擊、生活不便或因照顧受傷子女所增加之開銷,進而一併請求合理之慰撫金與財務損失賠償。
 
綜合而言,當未成年子女遭受他人暴力侵害,其父母不僅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以追究加害人之刑責,亦可依民法規定,代子女對加害人提出完整且合理之民事賠償請求,確保受害子女因傷勢所衍生之經濟負擔與精神創傷,能獲得最大程度之補償與救濟。此舉不僅是對未成年子女個人權益的保障,更反映出家庭法與侵權行為法對弱勢族群保護的核心價值,促使社會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更加重視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之維護。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如未成年子女被人打傷,其人格權、健康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之父母如何救濟概述如下:
 ●刑事部分: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現未成年子女被打傷,未成年人之父母自可檢具傷單,於知悉犯罪人起六個月內,向警方或偵查機關提出告訴。 ●民事部分: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現未成年子女被人打傷,父母自可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對方請求賠償,範圍如下: 1、醫藥費(以實際支出者為限,須扣除健保給付)。 2、增加生活支出(如醫療器材、交通費、補品費等必要費用為限)。 3、減少收入(未成年人因修養而損失之薪資)。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已喪失勞動能力之程度與得工作年資計算之)。 5、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俗稱精神賠償金獲慰藉金)。

-家事-親屬-親子-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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