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5條第1項、第1069條本文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溯及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亦同。」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在當今制度下,仍能透過法律制度建立身分、取得保障,無論其父母是否結婚、母親是否為本國籍、子女是否生前獲得認領,只要能證明其生父身份並符合法定要件,即可透過認領、訴訟等方式確立親子關係並主張其繼承、扶養、國籍等相關權利。這也反映出台灣法律制度在親子關係、身分保障方面,已逐步邁向尊重實質血緣關係與子女權益保護之現代法治觀點,對於非婚生子女的保障更趨完整,亦值得社會各界持續關注與深化推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非婚生子女,即一般俗稱之「私生子女」,是指生父與生母未具婚姻關係而所生之子女,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即為子女身分證上父親欄位為空白。這種情況有別於因婚外情所生但依法推定為配偶之婚生子女,後者在戶籍登記上通常記載為生母配偶之子女,即使實際上與該男子並無血緣關係,依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之婚生推定規定,仍視為婚生子女。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自動成立親子關係,因此對生母自然享有繼承權、扶養請求權等法定權利。然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則無當然的法律親子關係存在,即使透過DNA鑑定證明具血緣關係,也僅止於事實上的「血緣」證明,尚不足以發生「血親」法律效果,即無從取得繼承權、扶養權等權利。若欲與生父之間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仍須透過認領、準正或訴訟確認等法律程序完成。
 
實務上,認領之方式並不拘形式,除書面聲明並辦理戶籍登記外,亦有採納「事實上認領」之例,例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1號即指出,若生母懷孕期間生父與其同居生活,且可認定生父有撫育胎兒之意思,即可認定具認領效力。
 
此一見解強調認領之實質意圖與具體行為表現,亦即即便無正式辦理認領登記,只要生父曾提供生活費、陪同產檢、主動參與撫養等,亦足構成認領事實。一旦認領成立,非婚生子女即成為法律上的子女,生父即依法負有保護教養該子女之權利與義務,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1089條規定,原則上應與生母共同行使並負擔。
 
倘若生母為外國人,是否會對認領程序產生影響?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是否成立認領關係,應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來認定。因此,即便生母為外國人,只要生父依其本國法完成認領,即可生認領效力。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調裁字第197號裁定亦明示,認領之成立與生母國籍無涉,並未因其為外籍而影響認領效力。
 
此外,在認領完成後所衍生的國籍問題也頗值得關注。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出生時只要父或母為我國國民,即自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只要生父具有我國國籍,且經完成認領程序,非婚生子女即可取得我國國籍,無論其生母是否為外籍人士(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10號裁定)。至於該子女是否因外國母親本國法律不承認雙重國籍而須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則屬另一層次之國際私法問題,須視外國法與我國法如何調和認定。
 
綜上所述,生父與生母是否有結婚,與生父是否依法取得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並無必然連結。未婚之外籍生母並非必然能「獨佔」未成年子女之教養權。倘若生父已依法完成認領程序,或經訴訟確認存在親子關係,則其對子女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而從國籍的角度觀察,亦可見「非婚生子女」只要經認領後,得以取得我國國籍,顯示我國法律制度已逐漸去除對非婚生子女之歧視性對待,轉而以子女最佳利益為重。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當今制度下,仍能透過法律制度建立身分、取得保障,無論其父母是否結婚、母親是否為本國籍、子女是否生前獲得認領,只要能證明其生父身份並符合法定要件,即可透過認領、訴訟等方式確立親子關係並主張其繼承、扶養、國籍等相關權利。這也反映出台灣法律制度在親子關係、身分保障方面,已逐步邁向尊重實質血緣關係與子女權益保護之現代法治觀點,對於非婚生子女的保障更趨完整,亦值得社會各界持續關注與深化推動。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9條=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089條=國籍法第2條=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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