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子女之強制執行程序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針對子女交付問題,雖有強制執行的制度設計,但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法院仍傾向於審慎執行,期望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爭議,而作為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除熟悉法律程序與條文規定外,更應以子女福祉為中心,避免情緒性對抗,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或社工人員,協助您在法律保障下正當主張權利,讓孩子的生活儘早步上安定與正常的軌道。

律師回答:

當您經由漫長且辛苦的訴訟程序最終獲得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或被指定為主要照顧者時,理應可以順利與孩子共同生活,然而,若前夫或前妻未遵守法院的裁定,拒絕將孩子交付給您,此時可依法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以保障監護權的實際落實。
 
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3項的規定,若執行名義是命債務人(也就是未依裁定交付子女的一方)交出子女或被誘人時,除可以依據第一項進行強制執行,也可以採取直接強制的方法將子女取回並交給債權人(即擁有監護權或照顧權的一方),此種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使法院已確定的權利得以真正落實,防止權利受侵害卻無實踐機會的情況發生。
 
法院在執行此類涉及人身交付的案件時,通常會採取兩種主要方式,一為間接強制,另一為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係指法院不直接動用警力或強制力將子女帶回,而是採取經濟壓力的手段,例如命令拒絕履行交付義務的一方,在限定的時間內將子女交出,若在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法院即可裁定處以怠金,也就是處以三萬元至三十萬元的罰鍰,若債務人仍抗命不交出子女,法院可繼續加重處罰甚至依法進行拘提或管收,以促使債務人履行裁定。
 
此種方式具有較為溫和的手段,目的是讓債務人因擔心金錢或人身自由的損失而配合執行,對於不願正面衝突的當事人而言,間接強制是初步可考慮的選項。
 
然而若間接強制毫無效果,法院即有權採取直接強制的手段,所謂直接強制是指法院指派執行人員,前往子女實際居住或藏匿地點,以強制力將子女帶離並交付給債權人,也就是合法的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
 
該方法雖具有迅速解決問題的效果,但因涉及對子女人身自由之介入,因此法院在執行上會相當謹慎,必須特別注意不得對子女造成身心上的傷害與不當干涉。例如子女若年齡稍長,已具辨識能力且堅決反對離開目前居住處,法院也不會強行執行,而會回歸間接強制程序,或交由家庭事件輔導程序處理,以保障子女的人格與意願。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若要聲請直接強制,需事先提供子女具體的所在地資料,法院執行人員才得以依此展開行動,法院本身並不負責協尋子女下落,故若債權人無法提供確切資訊,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會因此受限。此外在實務操作上,法院往往先以間接強制為優先,只有在經歷數次命令、裁罰與勸說無效後,才會決定是否動用強制力,確保整體程序兼顧效率與人權保障。
 
如果面臨對方長期抗拒交付子女或刻意藏匿行蹤、教唆子女抗拒法院執行者,身為合法監護人的您可以準備包括監護裁定書、法院裁定書、子女居住線索、對方違反交付義務的證據等資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依具體狀況選擇適合的強制方式,切勿自行攜子離去或報復性阻礙探視,避免自己也觸法。若對方行為已涉嫌妨害親權或教唆子女抗命,甚至可另循刑事或民事途徑追究責任,確保自己的監護權不被實質剝奪。
 
總結來說,法院針對子女交付問題,雖有強制執行的制度設計,但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法院仍傾向於審慎執行,期望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爭議,而作為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除熟悉法律程序與條文規定外,更應以子女福祉為中心,避免情緒性對抗,必要時可諮詢專業律師或社工人員,協助您在法律保障下正當主張權利,讓孩子的生活儘早步上安定與正常的軌道。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交付子女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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