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如何討債?
律師回答:
男女交往,情同意合,錢這碼就是不要計較,但分手了,就是陌生人,甚至仇人了,這時候一毛錢都要算清清,常見的故事,就是女友與男友分手後男友要拿回當初存進女方帳戶裡的存款,這筆款項女方當事人說是在當初濃情蜜意時男方贈與的生活費,也有男的放錢或東西在女方的帳戶或住家,這時候可以討回嗎?關於這個問題,要討債的人要舉證,沒有舉證就敗訴,雖然我們知道分手討回東西很沒品,就當送她/他的,真得沒辦法,就是上法院打官司,準備就法律關係到底是借貸、宅託還是贈與負舉證責任!事前可以留下一些小證據,這種案件就好辦多了,譬如款項都是支付妳個人生活費的收據明細等或是刻意讓其他人聽到可以當證人,避免在雙方關係結束時無法舉證,而使雙方徒生糾紛,避免引起爭執,最好要留個小心眼喔!
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消費借貸或消費寄託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或代替物之交付及借貸或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良以交付金錢或代替物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交付,非謂一有金錢或代替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或代替物之雙方當然為消費借貸或消費寄託關係。倘僅證明有金錢或代替物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或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自不能認為有金錢或代替物之消費借貸或消費寄託關係存在。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對於不存在之債務而為清償之事實,為其發生之特別要件,自應由主張此項請求權存在之原告就該事實之存在負舉證之責任,而該事實存在,係以所清償之債務不存在為前提,故該原告就其所清償之債務不存在之事實有舉證責任,業經司法院及本院分別以院字第二二六九號及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七三九號著成解釋及判例。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既因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握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當歸諸原告,方得謂平(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19號判決)。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舉證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57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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