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還建議善用社會資源,目前許多民間團體如兒童福利聯盟等都有提供「陪同親子會面服務」,尤其適合父母雙方關係緊張、不易自行溝通的情況,由社工全程陪同、協助親子安全穩定互動,讓孩子與父母間的親情持續延續,也能幫助孩子更好地適應監護安排或探視方式,保障其情感與成長發展需求。若有相關需求,也可以主動向相關單位申請支援與協助。最終目的,仍是讓孩子在家庭變化的情況下,能在最少衝擊與最大關愛中健全成長。

律師回答:

當法院要為未成年子女裁定監護權歸屬時,最核心的原則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各種具體因素進行判斷,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等調查資料,從而做出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決定。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規定,這些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與健康狀況;子女的意願以及人格發展的需要;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能力與生活條件;父母是否具備保護與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父母與子女間或與共同生活其他人的情感連結;父母是否妨礙對方行使親權;以及各族群的文化、習俗與價值觀等。
 
法院不再僅以經濟條件作為決定依據,而是從誰能提供更完整照顧與穩定環境的角度來判斷何者適任。實務中法院除參考法定因素,還會由法院委託社工進行訪視,社工將造訪父母雙方住處,了解其照顧能力與家庭環境,並提出建議,法官多會予以尊重。
 
除社工報告外,法院也會重視子女的主觀意願,尤其是年齡較長、與父母感情連結明確的子女,傾向將監護權判給過往實際照顧較多、關係較緊密的一方,藉以減少孩子在家庭變故中所承受的情緒與生活變動。
 
「善意父母原則」是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的重要依據之一,自民法於102年增修該條款後,父母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藏匿子女或故意阻止對方探視,否則將被法院視為不適任監護人。例如,若一方分居後阻擋另一方聯絡孩子,甚至情緒激烈地辱罵、衝突、報警,造成子女情緒不安,即可能被認為違反善意原則而影響監護結果。
 
「幼兒從母原則」雖然不是絕對標準,但若子女為六歲以下嬰幼兒,在無特殊情形下,通常優先考慮由母親擔任監護人,但若幼兒自出生以來皆由祖父母照料,該原則的適用就會相對減弱。
 
「未成年子女意願原則」亦是重要考量,如果子女年滿七歲,法院會親自詢問其願望,也會透過社工調查了解其態度與想法。除非孩子的選擇明顯不利於其自身權益,否則法院通常會尊重孩子的主觀意見。
 
「手足不分離原則」則指法院儘量不會將兄弟姊妹拆散,而是讓他們共同由同一監護人照顧,以維持手足情感與家庭連結。「最小變動原則」則是希望在監護權重新裁定時,盡量避免造成子女生活與情緒上的劇烈變動,降低對其心理發展的不良影響。
 
除了上述原則外,實務上還建議善用社會資源,目前許多民間團體如兒童福利聯盟等都有提供「陪同親子會面服務」,尤其適合父母雙方關係緊張、不易自行溝通的情況,由社工全程陪同、協助親子安全穩定互動,讓孩子與父母間的親情持續延續,也能幫助孩子更好地適應監護安排或探視方式,保障其情感與成長發展需求。若有相關需求,也可以主動向相關單位申請支援與協助。最終目的,仍是讓孩子在家庭變化的情況下,能在最少衝擊與最大關愛中健全成長。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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