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一方,不願履行會面交往方式怎麼辦?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夫妻因故離異,雙方仍同為子女之父母,應共同承擔子女的養育責任與關愛義務。阻止對方探視未成年子女,不僅違背法院裁定或協議之內容,亦可能損害子女身心健康與家庭連結感。在法律上,探視權是基於子女最佳利益所設計的制度,非屬父母間的私人恩怨或報復手段。因此,父母若能理性溝通,避免將個人情緒投射於子女身上,不僅可減少不必要之法律糾紛,更有助於子女健康成長與完整人格的養成。最終,善用法律所提供之勸告、強制執行、改定親權或刑事救濟等程序,在保障自身權利的同時,也應以子女利益為優先考量,才是最妥善的處理之道。
律師回答:
婚姻關係結束後,如果取得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一方拒絕履行法院所定的會面交往方式,甚至有意阻撓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時,究竟該如何處理?事實上,法律已針對此類情形設有一系列程序與救濟手段,以下為幾種可行方式,提供參考與依循。
首先,可以採取履行勸告的方式。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所謂履行勸告,是指當法院已有具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調解書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針對債務人未履行探視協議的情形進行調查與勸告。此種方式相對溫和,法院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到庭,解實際狀況,並居中協調,期能促成雙方就探視安排達成新的共識。
如果債務人經勸告仍拒絕履行,則可進一步採取強制執行手段。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先採取間接強制方法,例如命債務人限期履行,若仍不從,則可裁定對其處以怠金。若怠金仍無效果,法院最後則得採取直接強制,例如由法警陪同將未成年子女交付債權人,以確保探視權的實際落實。
此外,倘若一方惡意阻撓他方行使探視權,甚至使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監護或會面範圍者,也可能涉及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該條明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當事人若以不法手段阻斷另一方與子女會面,不僅涉及民事責任,亦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應審慎因應。
再者,若取得親權之一方有長期妨礙、阻撓他方探視的行為,且已影響到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時,另一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之1等相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法院在審酌是否准予改定時,會全面考量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狀況、雙親互動情形、過往照顧經驗以及未來之教養能力等,核心在於確保未成年子女在身心發展上能獲得最適合的照顧環境。
整體而言,即使夫妻因故離異,雙方仍同為子女之父母,應共同承擔子女的養育責任與關愛義務。阻止對方探視未成年子女,不僅違背法院裁定或協議之內容,亦可能損害子女身心健康與家庭連結感。在法律上,探視權是基於子女最佳利益所設計的制度,非屬父母間的私人恩怨或報復手段。因此,父母若能理性溝通,避免將個人情緒投射於子女身上,不僅可減少不必要之法律糾紛,更有助於子女健康成長與完整人格的養成。最終,善用法律所提供之勸告、強制執行、改定親權或刑事救濟等程序,在保障自身權利的同時,也應以子女利益為優先考量,才是最妥善的處理之道。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刑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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