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談協議離婚?

04 Jan, 2013

問題摘要:

在協議離婚時,有幾個重要的事情需要注意:協議離婚需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必須由兩位以上的證人在雙方面前簽署。雙方需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應詳細記載財產分配事宜,包括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財產分配的比例、是否有補償等。如果需要生活補償,也應在協議書中討論並明確記載。如有未成年子女,協議書應詳細討論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會面探視權的行使方法、子女扶養費用的分擔等事宜,並明確記載於協議書中。如果在協議書中未明確註明放棄或分配剩餘財產,則離婚後對方可能在特定時效內提出財產分配請求,因此在協議書中應明確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的「協議離婚」,也就是指雙方都同意對方所提出的離婚條件,並交由律師擬定處理離婚協議書。且經由2位合法見證人同意見證,待完成離婚協議書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協議離婚在台灣是一個相對簡便且普遍的離婚方式,但要成功進行這種離婚方式,有幾個重要事項需要注意:

 

如果要協議離婚,要注意些甚麼事情呢?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民法第1049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這是最核心的部分。離婚協議書應詳細列出雙方同意的所有條款,包括財產分配、子女的監護權和扶養費、夫妻雙方的個人責任和權利等。確保這些條款不僅公平,而且符合雙方的實際需要和法律規範。

 

證人的選擇與作用:

離婚必須有至少兩名證人簽名。這些證人應當是中立的第三方,且最好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簽名,以避免後續任何一方否認協議的有效性。

 

戶政事務所的離婚登記:

完成離婚協議書並獲得證人簽名後,雙方應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提交離婚登記。這一步驟是法律上正式解除婚姻關係的必要手續。

 

其一是形式,最重要的,就是找來的兩位證人最好要在夫妻雙方的面前大家一起用印。由雙方協同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很多人在網路上找來離婚證人,就由其中一方拿去讓證人簽完名後,再拿回來給另一方簽,後來其中一方後悔,就去提起離婚無效之訴,反而造成舉證上困難!離婚雙方要親自至戶政機關到場。離婚雙方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兩吋照片各1張,還有換新身分證和戶口名簿的費用80元。當然是最重要的離婚協議書啦,而離婚協議書還有一些要點可是必須寫清楚

 

關於財產上可以談金錢補償嗎?

 

財產和贍養費問題的處理:

雖然法律規定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能要求贍養費,但在協議離婚中,雙方可以商定一定的生活補償或贍養費。此外,關於財產分配,若雙方有共同財產,應在協議中明確分配方法和比例,並注意民法第1030-1條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子女權益的保障:

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協議中應詳細紀錄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會面探視權的具體安排以及扶養費的分擔方式。確保這些安排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並且具有可執行性。

 

法律上雖祇有判決離婚時可請求贍養費,但請求的配偶沒有過失且窮到無法維持生計,如需要生活補償者,應於協議書談妥,主要就是誰比較想要快點離婚,就比較有可能支付對方金錢。

 

再者,以財產分配部份以目前的法定財產制,離婚的時後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有可能對方要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可能,請求時效短則兩年,長則五年內都還可能請求(民法第1030-1條),因此在離婚協議上一併註明是否拋棄或如何分配。

 

再者,如有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歸屬、會面探視權的行使方法、子女扶養費用的分擔均應詳談,並明確記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如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歸屬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值得注意,協議不利於子女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民法第1055條)。

 

總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應詳細討論並將各項事宜清楚寫入協議書中,以避免日後的爭議。若有需要,在草擬離婚協議書時,最好有專業律師的參與,尤其是在處理較為複雜的財產分割或子女監護權問題時。律師不僅可以提供法律建議,還可以幫助確保協議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雖然程序相對簡單,但仍需謹慎處理上述事宜,以確保協議的穩固性和雙方的權益不受侵害。透過詳盡的準備和專業的法律諮詢,可以有效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法律爭議。

 

-家事-親屬-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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