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跟對方離婚,先把小孩帶走,可以嗎?-淺談準略誘罪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雙方仍在婚姻關係中且共同擁有子女親權時,若未經協議或法院裁定擅自帶走子女,即可能觸犯刑法第240條或第241條的相關規定,不僅觸法,也可能對未來親權爭奪造成不利。因此建議在雙方未達成明確監護安排前,應先循協議或法院程序進行,避免因一時情緒或錯誤認知而觸法,甚至傷害子女的心理與權益,影響法院對其是否適任為監護人之整體評估。畢竟即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關係結束,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子女的成長與福祉,仍需父母共同守護與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41條第1項則進一步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在第3項設有準略誘罪之規定,即若行為人以和誘方式誘引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仍以略誘論處。
 
從條文可知,和誘與略誘的主要差別在於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不同,如果是利用暴力、脅迫、詐術等方式,使未成年人離開家庭或監護人,則屬於略誘;若行為人是以和平的方式,取得未成年人同意,則屬和誘,但若對象是未滿十六歲的少年少女,由於其心智尚未成熟,難以正確判斷行為後果,即使其本人表達同意,基於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仍應視為無有效同意能力,因此即使使用和誘的方式,也視同略誘,即構成準略誘罪。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父母尚未離婚,且雙方仍共同享有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那麼法律上父母均屬對子女具有監督權之人,在此情況下若有第三人,無論是壞人、異性朋友或其他親屬,在未經父母雙方同意的情形下,誘使子女離家或帶走子女,使其脫離父母的監督,就可能構成和誘罪、略誘罪或準略誘罪。
 
問題來,若其中一方父母想帶走孩子,是否會觸法呢?實務見解明確指出,即使行為人本身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具有親權,但若在未得他方同意、或未依雙方先前就監護權行使達成的協議下,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原生活環境,並置於自己控制之下,仍有可能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
 
法院認為此等行為已侵害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並破壞家庭間親子互動之和諧關係,因此法律雖未明文限制犯罪主體,但在解釋上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例外。因此若在離婚協議或訴訟尚未確定親權歸屬之前,父母一方擅自將孩子帶走,就有觸法風險,必須特別謹慎。
 
此外,實務上還有更進一步的思考與原則,即所謂「友善父母原則」。法院在處理親權歸屬或會面交往相關問題時,會評估父母雙方是否能夠理性溝通、尊重彼此與子女間的關係。若一方父母有意孤立他方,使孩子與另一方斷絕接觸,可能會被認定違反此原則,進而影響法院對其是否適合單獨行使親權的判斷。
 
因此,即便法律允許父母在監護範圍內做出必要的決定,也不代表可以任意帶走子女或阻礙對方與子女的接觸。法院仍會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審慎判斷監護安排是否妥當。
 
綜合而言,當雙方仍在婚姻關係中且共同擁有子女親權時,若未經協議或法院裁定擅自帶走子女,即可能觸犯刑法第240條或第241條的相關規定,不僅觸法,也可能對未來親權爭奪造成不利。因此建議在雙方未達成明確監護安排前,應先循協議或法院程序進行,避免因一時情緒或錯誤認知而觸法,甚至傷害子女的心理與權益,影響法院對其是否適任為監護人之整體評估。畢竟即使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關係結束,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子女的成長與福祉,仍需父母共同守護與支持。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刑法第240條=刑法第241條)

瀏覽次數: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