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親權的暫時處分效力為何?如何救濟?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家事程序之暫時處分制度設計精細,目的在於迅速因應訴訟或非訟程序進行中所生之急迫狀況,穩定子女照顧、扶養費支付及監護安排,使權利義務有過渡期間之法律依據,以減輕當事人爭訟時期所承受之不確定與壓力。當事人應善加利用並配合證據提出與合法程序聲請,以保障自身與子女的最大利益,讓法院能適時發揮暫時處分制度的功能與效用。

律師回答:

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又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暫時處分之裁定係附隨於本案請求,故如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其他事由視為終結時,暫時處分之裁定自應失效。又暫時處分目的在於保全或實現本案之目的,故暫時處分內容如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包含確定之本案請求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者)、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時,於相異之範圍內亦應失其效力。另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時,經撤銷或變更之部分,亦應失其效力(詳見家事事件法第89條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是暫時處分之裁定,附隨於本案,並非本案裁定,與本案裁定基礎無關。
 
在家事程序中,為避免因本案裁判尚未確定而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或子女照顧安排的空窗狀態,法律特別設立「暫時處分」制度,使法院能於程序尚未結束前,先行就特定事項為適當安排,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穩定生活與父母雙方的基本權益。就「暫時處分」而言,其生效與失效、撤銷或變更程序,乃至與其他保全程序之區別,均有清楚規範。依家事事件法第87條,暫時處分一經法院送達即生效力。
 
所謂送達,不以實際開啟信件為必要,只要法院裁定文書寄達至當事人可支配處所,例如住居所,法律上即認定送達完成,處分已生效。若法院未採郵寄方式,而以開庭告知或傳真通知,也具有同樣效果。值得注意的是,若暫時處分內容涉及需登記之事項,例如監護人之指定變更,法院應依職權發函通知主管機關如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然而為保權利行使之及時與正確,當事人亦可主動攜帶法院裁定至機關辦理登記,以免延誤。
 
至於暫時處分如有變更情事或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不論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職權,皆可撤銷或變更。法院會審酌事實變更、子女福祉、雙方意見與其他必要因素,靈活調整暫時處分內容,使其不至流於形式而失去實質效用。
 
當暫時處分所依存之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已經終結時,則該處分即告失效。依家事事件法第89條,暫時處分失效的情形包含:第一,本案已由法院裁定駁回並確定;第二,當事人撤回聲請或程序因其他法律事由而終結;第三,暫時處分內容與法院本案最終裁定或經調解、和解成立內容有相異者,則相異部分當然失效;第四,法院裁定撤銷或變更且裁定確定者。
 
當暫時處分失效後,其先前所依據的法律效果亦隨之終止,此時即可能出現一方因暫時處分而獲得扶養費、照顧權利、資產使用等利益,而另一方或許有所損失,因此家事事件法第90條特別規定,在暫時處分失效後,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命受益人返還其已受領之給付或命為其他適當處置,但已支出之扶養費用或家庭生活費用只要未超出必要範圍,原則上不屬於應返還之範疇,這也符合子女照顧不可回復的本質,保障受扶養一方之生活安全。
 
此外,家事程序中除適用家事事件法第85條以下規定之「暫時處分」外,亦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相關規定。然因家事事件同時含括訴訟與非訟兩種性質,如何選擇適當程序亦關鍵。對於家事訴訟事件而言,例如離婚訴訟、婚姻無效訴訟等,不論案件是否已繫屬法院,當事人皆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法下的假處分、假扣押等保全程序,用以維護訴訟進行期間的權益。
 
而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例如監護權改定、扶養費請求、探視權安排等,若案件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於暫時處分附隨性之原則,不得逕行聲請,法院亦須先曉諭當事人補提本案聲請,始能受理暫時處分聲請。若案件已由法院受理,則可直接聲請暫時處分。
 
至於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合併審理時,兩者皆具適用空間,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家事法之暫時處分制度或民訴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例如:在離婚訴訟(訴訟事件)與子女監護安排(非訟事件)併案處理時,父母可同時聲請暫時監護安排(暫時處分)及假扣押以保障扶養費支付(保全程序)。
 
總體而言,家事程序之暫時處分制度設計精細,目的在於迅速因應訴訟或非訟程序進行中所生之急迫狀況,穩定子女照顧、扶養費支付及監護安排,使權利義務有過渡期間之法律依據,以減輕當事人爭訟時期所承受之不確定與壓力。當事人應善加利用並配合證據提出與合法程序聲請,以保障自身與子女的最大利益,讓法院能適時發揮暫時處分制度的功能與效用。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74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事件法第86條=家事事件法第87條=家事事件法第89條=家事事件法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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