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萬萬不能?-淺談實務親權酌定考量因素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能成為適當的親權行使人,不單只是法律上的地位,更是一份長期、全面且責任重大的角色。取得親權並非只是一種「勝訴」的象徵,更意味著需要為子女生活、教育、醫療、財產管理等各面向負起實質責任。因此,法律不僅保障父母的權利,更強調其義務,尤其在離異狀態下,雙方應跳脫情感紛爭,從子女角度出發,誠實面對彼此的教養能力與親職品質,理性協商,或者尊重法院的裁定,讓孩子在穩定、健康、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若雙方能以子女為重,甚至選擇共同行使親權,在重大事項上協調合作、在日常照顧中彼此尊重,相信即便家庭型態有所變動,也能讓子女繼續擁有完整的關愛與支持。最後提醒,正確認識「親權」與「監護權」的法律意涵,並非僅止於文字遊戲,而是對自己與子女未來負責的第一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中,針對離婚後子女照顧問題時,常聽到「監護權」與「親權」這兩個詞彙交替使用,然而這兩者在法律上的意涵其實大不相同。當夫妻離婚後,若仍有未滿二十歲的子女(即未成年子女),誰來負責教養、照顧及處理子女日常生活與法律事務?
正確的法律術語應稱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是民法第1055條第1項所揭示的規定,簡稱為「親權」。而「監護權」則是指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皆已死亡,或雙方基於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無法照料時,才會由第三人出任監護人,這是民法第1091條所規定的情境。
因此,在夫妻離婚的情況下,若雙方都尚在且具照顧能力,即應使用「親權」而非「監護權」,否則不僅可能在法庭上被糾正,甚至會被法官認為對法律概念理解不清。當離婚發生時,父母可以自行約定由何人來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若無法協議一致,或即便協議成案但法院認為對子女不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之聲請,為子女最佳利益進行裁定或改定。
那麼,法院在做出這樣的判斷時,究竟會參考哪些標準?民法第1055條之1即列出明確的七項審酌因素,包括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人數
子女意願、人格發展需求;
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與經濟能力;
父母照顧子女的意願與態度;
子女與雙方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者間的情感狀態;
是否有一方妨礙對方行使親權;
並納入族群文化與價值觀等整體因素評估。
舉例來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中就明示,縱使母親在經濟或居住條件上不如父親,但因其與子女互動良好、工作穩定且有社會支持系統,再加上可秉持善意父母原則對待另一方的探視權,最終仍裁定母親單獨行使親權,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避免生活過度變動。
在此案例中也突顯「最小變動原則」與「善意父母原則」的實務影響,說明法院重視的是孩子的穩定成長與安全情感依附,而非單一指標如財務條件。在實際運作上,法院會委託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並撰寫報告,了解雙方實際照顧情況、生活環境、子女適應情形等,再輔以子女的意願,特別是七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原則上法院應親自聽取其意見,除非有恐傷健康或其他顯失妥當之理由方可例外。
最終,是否能成為適當的親權行使人,不單只是法律上的地位,更是一份長期、全面且責任重大的角色。取得親權並非只是一種「勝訴」的象徵,更意味著需要為子女生活、教育、醫療、財產管理等各面向負起實質責任。因此,法律不僅保障父母的權利,更強調其義務,尤其在離異狀態下,雙方應跳脫情感紛爭,從子女角度出發,誠實面對彼此的教養能力與親職品質,理性協商,或者尊重法院的裁定,讓孩子在穩定、健康、充滿愛的環境中成長。
若雙方能以子女為重,甚至選擇共同行使親權,在重大事項上協調合作、在日常照顧中彼此尊重,相信即便家庭型態有所變動,也能讓子女繼續擁有完整的關愛與支持。最後提醒,正確認識「親權」與「監護權」的法律意涵,並非僅止於文字遊戲,而是對自己與子女未來負責的第一步。
-家事-親屬-親子-親權歸屬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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