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你要跟爸爸還是跟媽媽?
21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雖然提供清楚的條文與審酌原則,但在每一起離婚與監護爭議中,法院仍需依據個案事實綜合研判,並在程序上保障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確保判決公平、合理並真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面對離婚中的監護議題,除解相關法律規定,更應本於尊重、理性與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態度,尋求合適的協議或法院裁定,讓婚姻雖結束,親職功能仍能持續,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全成長的權益。
律師回答:
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若育有未成年子女,子女監護權的歸屬往往成為最棘手的一環。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原則上由雙方協議決定,可以由一方擔任監護人,也可以共同擔任。
若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將依當事人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甚至依職權,依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酌定監護權歸屬,並得為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定期安排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若該協議對子女明顯不利,法院亦可依上述機關或人之請求或依職權改定之。
法院在判定監護歸屬時,會考量多項因素,民法第1055條之1即列舉出具體審酌事項,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與健康情形,子女本人的意願與人格發展需求,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狀況、經濟能力及生活情形,父母對保護與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關係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者之間的情感狀況,以及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監護權的行為,並考量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背景與價值觀。
法院同時可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結果,或囑託其他機關如警察、學校、金融機構等,就特定事項進行查證。若父母雙方均不適合擔任監護人,民法第1055條之2授權法院選定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並明定其監護方式與命雙親負擔扶養費用的標準與方式。
實務上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會特別重視幾個原則,包括「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幼年從母原則」與「婦幼保護原則」。例如當未成年子女年紀尚幼,且母親具備穩定的經濟能力、健康的精神狀況與良好生活環境,又有娘家提供支持,法院便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母親。
同時,另一方即便未取得監護權,也可透過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所酌定的方式,行使探視權,與子女維持穩定的會面交往,保障親子關係的延續。法院在斟酌是否准許會面交往時,也會綜合評估是否對子女的心理健康或安全造成不利影響,若探視安排被認定會損及子女利益,亦得予以調整或變更。
在整體司法運作中,法院所重視的不只是父母雙方之監護意願或經濟條件,更是未成年子女在生活穩定性、教育持續性及心理安全等面向所能獲得的支持與照顧。在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的規範下,法院得依職權命社政機關派遣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全面掌握子女實際生活情況,從而做出最符合子女福祉的裁判。
此外,法院亦重視友善父母原則,即不應因離婚而剝奪子女與任一方父母間的正常聯繫與情感發展。此一原則反映在實務中成為酌定監護權及探視安排的重要指標,若父母一方對子女灌輸對另一方的仇恨或阻撓探視,即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利子女成長,影響其監護權或探視權的判斷。
法律雖然提供清楚的條文與審酌原則,但在每一起離婚與監護爭議中,法院仍需依據個案事實綜合研判,並在程序上保障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確保判決公平、合理並真正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面對離婚中的監護議題,除解相關法律規定,更應本於尊重、理性與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態度,尋求合適的協議或法院裁定,讓婚姻雖結束,親職功能仍能持續,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全成長的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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