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借卵之人工生殖,小孩生父生母如何認定?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社會多元化與科技進步的背景下,是否應當考慮在完善配套機制與倫理審查的前提下,開放代理孕母制度,讓更多有需求的家庭能夠有機會透過合法管道圓夢,是立法機關未來應積極面對與思考的重要議題之一。總體來說,我國人工生殖法》在捐贈精卵與法律親子關係認定上,已建立明確且可供遵循的法律架構,並兼顧家庭穩定與子女權益的保護。然而面對生殖醫學科技的日新月異與社會結構的多元化,未來法律制度的調整與補充仍刻不容緩,唯有與時俱進,方能真正保障每個渴望成為父母者的生育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今社會中,不孕夫妻的比例逐漸升高,這可能是由於男性精子品質不良,或女性卵巢早衰無法排卵所導致。為幫助這些夫妻實現生兒育女的願望,我國人工生殖法》容許在特定條件下,夫妻可以使用他人捐贈的精子或卵子進行人工生殖。
不過,這樣的方式會出現一個現象,也就是未來出生的小孩其血緣關係有可能與父母雙方中的一方並不一致,那麼在法律上,這樣的小孩其生父或生母到底應該如何認定?這是一個常見而重要的問題。
首先,在精子是由他人捐贈的情況下,依人工生殖法》第23條的規定,當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經丈夫同意使用他人所捐贈的精子受胎所生的子女,這個子女就會被法律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這名子女的生父法律上仍然是丈夫,而非提供精子的捐贈人。這樣的法律設計是為保障家庭的穩定性與制度上的簡明性。
不過,如果丈夫當初的同意是基於詐欺或脅迫而為之,他可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否認自己與該子女之間的法律親子關係,但若超過子女出生三年仍未提起,則不得再主張此訴。其次,若是卵子是由他人捐贈的情形,法律上也有相同的處理方式。人工生殖法》第24條
規定,當妻子在婚姻關係中,同意以丈夫的精子與他人捐贈的卵子進行人工生殖,所生的子女也被視為婚生子女,即法律上的母親仍然是這位妻子,而非捐贈卵子者。若妻子能證明她是被詐欺或脅迫而同意借卵受胎,她也可以在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同樣的,超過子女出生三年即喪失提起的權利。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發現,我國法律對於血緣關係並非採取絕對重視的態度,而是更強調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與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依民法的規定,子女只要是在婚姻關係中由妻子所生,即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便明知是外遇所生,法律也仍然做出這樣的推定,除非有訴訟主張婚生否認且訴訟獲准。
因此,在人工生殖情境下,法律也是以相同邏輯處理,並未因孩子與父母中的一方欠缺血緣而改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目的在於維護家庭的完整與子女的法律地位穩定。
對於捐贈精子或卵子者而言,也不需要擔心法律上會賦予其扶養義務或日後產生繼承關係,因為人工生殖法》明確排除捐贈人與人工生殖子女之間存在任何法律關係,也就沒有親子身份的成立,自然不會有撫養或繼承的義務與權利。因此,社會上有心捐贈精子或卵子幫助不孕夫妻的民眾,可以安心施行,毋須憂慮因捐贈行為而導致未來法律責任。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目前尚未開放代理孕母制度,人工生殖法》所設計的機制僅限於在夫妻婚姻存續中,將捐贈精卵結合後植入妻子子宮中進行懷胎與生產。這樣的規範導致某些具有子宮病變、子宮切除或年紀過大已無法懷孕的女性,即使願意以夫妻身份進行人工生殖,也無法實現育兒夢。這也是目前制度所面臨的一大限制。
在社會多元化與科技進步的背景下,是否應當考慮在完善配套機制與倫理審查的前提下,開放代理孕母制度,讓更多有需求的家庭能夠有機會透過合法管道圓夢,是立法機關未來應積極面對與思考的重要議題之一。
總體來說,我國人工生殖法》在捐贈精卵與法律親子關係認定上,已建立明確且可供遵循的法律架構,並兼顧家庭穩定與子女權益的保護。然而面對生殖醫學科技的日新月異與社會結構的多元化,未來法律制度的調整與補充仍刻不容緩,唯有與時俱進,方能真正保障每個渴望成為父母者的生育權。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人工生殖法第23條=人工生殖法第24條=民法第10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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