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小孩當籌碼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從整體觀察,無論是婚姻進行中或婚姻已經破裂的夫妻,在處理子女相關問題時,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尊重其身心發展的需要,不應讓子女淪為情緒或利益交換的工具。法律雖然提供一系列保障與救濟機制,但親職角色的核心仍在於實踐對孩子的關愛與責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原則。
律師回答:
當夫妻陷入離婚爭議時,常見的一種手段便是將未成年子女當作談判籌碼,用以迫使對方在離婚條件、財產分配或扶養費支付等事項上讓步。然而,若一方擅自將小孩帶走並阻止對方探視,不僅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的規定,若誘導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監護權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依刑法第241條略誘罪,若以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使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監護人,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明確指出,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由父母雙方共同享有親權,不得任意由一方剝奪另一方的親權,倘若以不法手段將子女帶離對方,應負相當刑事責任。換言之,若父或母單方面帶走孩子,不讓對方接觸,即使自認為是「保護孩子」,仍可能違反刑法而被追訴。
除刑事責任,民事上也有明確規定。民法第195條第3項指出,若因侵害父母身分法益造成損害,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也就是說,若一方阻止他方與小孩聯繫或見面,甚至藉此施加壓力以獲取不當利益,他方不但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這樣的行為在將來爭取子女監護權時,也將成為法院考量的重要依據。
依據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法院在裁定監護權歸屬時,須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為。若有,則極有可能喪失取得監護權的機會。換句話說,一時的情緒與對孩子的控制,可能反而導致未來爭取監護權時的敗訴。
在司法實務中,若面臨對方阻止探視的情形,可以考慮透過家事事件法所設的暫時處分機制救濟。家事事件法第85條以下設有暫時處分制度,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重大事項決定權等,法院可以命令包括給付生活、教育費用、交付證件、協助就醫就學、禁止帶離特定處所或出境、報酬給付、禁止處分財產、命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等多種暫時性措施。
其中第七款「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即為在探視遭受阻礙時,最為常見且較易被法院核准之救濟途徑。若法院認為會面交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通常會裁定予以准許,並詳細訂定交往時間與方式,例如每週一次、每月數次,或寒暑假安排住宿等。
從整體觀察,無論是婚姻進行中或婚姻已經破裂的夫妻,在處理子女相關問題時,都應以孩子的福祉為優先,尊重其身心發展的需要,不應讓子女淪為情緒或利益交換的工具。法律雖然提供一系列保障與救濟機制,但親職角色的核心仍在於實踐對孩子的關愛與責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原則。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刑法第240條=刑法第241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055-1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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