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生產行不行 與人工生殖法有什麼關聯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人工生殖法的現行規範是否仍能忠實反映其原本要「保障不孕者權益」的立法目的,或是已經隨著時代與社會發展而變質為一種婚姻排他性的工具,實有進一步檢討與修法的必要。總之,人工生殖法原本立意良善,旨在幫助不孕家庭實現生育權,然而隨著家庭型態多元化與人權意識提升,僅將異性婚姻納入適用對象的作法,是否已不合時宜,值得我們深思與重新檢視。未來或許應朝向制度開放與權益平衡的方向調整,讓所有有育兒需求且有能力承擔教養責任的個人與伴侶,皆能依法平等享有人工生殖的權利。
律師回答:
人工生殖法是我國專門規範使用非性交方式進行受孕技術的法律,依人工生殖法的定義,凡是透過醫學協助,以人工方式達成受孕生育目的的行為,都屬於人工生殖。實務上常見的方式如人工授精、試管嬰兒等,皆受該法規範。該法明定,能夠進行人工生殖的對象限於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夫妻,其中至少一方罹患不孕症,且必須仍有一方具有健康的生殖細胞,無須仰賴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此外,若夫妻並無不孕症狀,但具有醫學上正當理由者,亦可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人工生殖。不過,除上述條件外,還需經過醫療機構的專業評估,確認夫妻雙方的身心狀況、家族疾病史以及遺傳性疾病等是否適合施行人工生殖技術。
依法律現行規範,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僅限於異性戀合法夫妻,並不包括同性婚姻當事人、同居伴侶、單親人士、離婚者等,亦未開放代理孕母制度。也就是說,在目前法律制度下,即使單身或同居的伴侶雙方均有育兒意願,亦不得透過人工生殖方式合法懷孕生子。
這樣的排他性規定是否真的有滿足當初立法的目的,成為近年來引發爭議與討論的焦點之一。當初制定人工生殖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保障不孕夫妻的權益與受術子女的身分地位,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防止倫理紊亂。
然而,隨著社會對家庭與婚姻的觀念逐漸開放,許多伴侶選擇以同居方式共組家庭,對婚姻形式並無強烈依附,部分人也選擇不進入婚姻但仍有強烈的育兒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行民法對於非婚生子女已有相當完善的保障制度,例如透過撫育視為認領的方式建立法律親子關係,進而保障子女的身分與繼承權益,這些制度反映出法律在面對家庭多元化趨勢時的彈性與實務性考量。
然則,當這些非婚家庭的成員面臨不孕困境時,卻發現人工生殖法對於進行生育技術的資格設有高度門檻,除要求合法婚姻外,對代理孕母、同性婚姻、單親或同居關係完全排除在外。這樣的設計,讓不願或無法結婚的伴侶即便具有良好經濟與教養能力,也無從透過醫學方式實現育兒夢。
結果便是,法律讓沒有不孕症狀的人自由決定是否要在婚姻中生育下一代,卻讓真正有生育困難的伴侶被迫選擇進入婚姻,才能依法進行人工生殖,這種以婚姻作為制度性進入門檻的設計,無形中剝奪個人自由選擇是否進入婚姻的基本權利。
從保障不孕夫妻的初衷出發,應該是著眼於生育困境的醫療協助與子女權益的保護,而非對於「婚姻」形式的強制要求,否則此法將變成對非婚伴侶的一種制度性排除與歧視。此外,這樣的規範設計也與國際人權趨勢有所落差,聯合國與多數國際人權條約皆強調,生育權與建立家庭的自由應是基本人權之一,應該被廣泛保障,而非僅限於婚姻框架內。
因此,人工生殖法的現行規範是否仍能忠實反映其原本要「保障不孕者權益」的立法目的,或是已經隨著時代與社會發展而變質為一種婚姻排他性的工具,實有進一步檢討與修法的必要。總之,人工生殖法原本立意良善,旨在幫助不孕家庭實現生育權,然而隨著家庭型態多元化與人權意識提升,僅將異性婚姻納入適用對象的作法,是否已不合時宜,值得我們深思與重新檢視。
未來或許應朝向制度開放與權益平衡的方向調整,讓所有有育兒需求且有能力承擔教養責任的個人與伴侶,皆能依法平等享有人工生殖的權利。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成立-人工生殖
(相關法條=人工生殖法=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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