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父姓或從母姓?我可以自由選擇嗎?」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姓氏雖為傳統價值的重要載體,但更應視為個人身分認同的一部分,姓氏的選擇與變更,不該是親情割裂的導火線,而應該是尊重子女福祉與家庭和諧的一項法律工具。若家庭因姓氏議題而產生糾紛,不妨參考民法相關規定或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透過制度的力量解開家庭情感的糾結,進而促進下一代健康與穩定的成長環境。
律師回答:
不知道大家是否曾經想過改變自己的姓氏?從父姓改為母姓,或從母姓改為父姓,又或者觀察過某些家庭中兄弟姊妹姓氏不同,有的從父姓、有的從母姓。其實,依照民法第1059條的規定,成年人一生當中有一次的機會可以自由選擇改姓,無須父母同意,只需本人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程序即可。這項制度的設計,是對個人自主權的尊重,讓成年人可以依自身認同、情感歸屬或家庭狀況等,做出符合個人意願的選擇。
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或者成年人曾經改過姓,但因有正當理由希望再度改姓的情形,就必須提出具體原因並向法院聲請,並經法院審酌後裁定是否准許。該條文明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如未能協議一致,則須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若子女經出生登記後,在未成年期間內,父母仍可書面約定一次改變子女姓氏,但僅限一次。
子女成年後則可再行改姓一次,仍限於父姓與母姓之間的變更。除上述的兩次機會以外,若因特殊情況仍需改姓,則必須具備條文所列舉之法定情形之一,並聲請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定變更之。此等法定情形包括: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明顯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實務上法院在審酌是否准許姓氏變更時,除需符合上述四款條件之一,還須進一步評估該變更是否「為子女之利益」。這裡所謂的「利益」,並不限於物質或經濟層面,更重視的是情感聯繫、身分認同與心理穩定。例如若子女自幼由母方扶養長大,與父姓家族無聯繫或已無認同感,此時改從母姓更有助於建立其家庭歸屬感與社會認同,法院即有可能認為符合其最佳利益而予以准許。
事實上,即便當今社會普遍倡導男女平等,子女姓氏仍常被視為家族傳承的重要象徵,有些家族成員甚至會堅持維持父姓,認為改姓將影響認祖歸宗、參與祖先祭祀等傳統文化。因此,當面臨姓氏選擇或更改時,常常也涉及家庭內部的文化認同與價值衝突。
然而,法律所提供的制度,正是為協助當事人在尊重家庭傳統與個人選擇之間取得平衡。無論是基於感情歸屬、身分認同或家庭變故,只要具備法定條件並能證明對子女有利,法院即有可能允許變更姓氏,幫助個人或家庭走出過往陰影,開創新的開始。
實務上,若欲聲請改姓,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父母離婚協議書、法院裁判書、死亡證明、教養紀錄等),提出申請後由法院調查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依實際狀況綜合評估是否准予變更。若經法院裁定准許,則可持裁定書向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誠如上所述,姓氏雖為傳統價值的重要載體,但更應視為個人身分認同的一部分,姓氏的選擇與變更,不該是親情割裂的導火線,而應該是尊重子女福祉與家庭和諧的一項法律工具。若家庭因姓氏議題而產生糾紛,不妨參考民法相關規定或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透過制度的力量解開家庭情感的糾結,進而促進下一代健康與穩定的成長環境。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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