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未成年子女不動產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未成年子女取得不動產的情況下,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雖享有管理與使用的權利,但處分該不動產須符合子女利益,且需具備相應法律程序與審核機制。若轉由監護人管理,更須經法院許可方能進行買賣或出租等法律行為。這些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安全與發展利益,並防止可能來自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的濫權行為。建議有相關疑慮的父母應盡早諮詢律師或財務規劃專家,藉由法律制度如信託、遺囑或其他財產規劃工具妥善處理,以確保自己對子女的關愛能夠延續而不致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父母是否可以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是許多人在婚姻或繼承安排中常常提出的法律疑問,尤其在離婚率日益上升的現代社會中,許多父母擔心在自己過世後,其未成年子女所繼承的不動產會由原配偶掌控並可能遭到不當處置,尤其是在雙方關係不睦或缺乏信任的情況下,這樣的擔憂更加明顯。
的確,依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管理與處分,有相當明確的法律界線。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這表示只要是非由未成年子女自身勞力取得的財產,例如來自父母或祖父母的繼承或贈與,這些財產皆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與父母本身的財產分屬獨立。
而民法第1088條進一步指出:「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也就是說,雖然父母可以管理子女名下的不動產,甚至在必要時進行使用或收益,但若涉及處分(例如買賣、抵押),則必須以子女的利益為前提。在實務上,若父母要處分子女的不動產,地政機關會要求提出切結書,聲明該處分行為確實是基於子女利益,如有不實,則父母可能因此面臨民事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
不過,上述規範主要適用於仍享有親權的父母。若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失蹤或喪失親權,則未成年子女需設立監護人來管理財產,這時就涉及民法第1101條與第1102條的規範。
依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此即表示監護人如需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必須先經法院的審核與許可,否則即使完成交易亦屬無效。
而依第1102條的進一步規定:「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此為避免利益衝突,防止監護人圖利自己,剝奪被監護人權益的重要規範。這些法律規定展現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高度保護,也間接說明一個事實:即使是親生父母,對於子女名下的不動產也非可任意處分,必須符合「子女利益」原則。
因此,若父母擔心未來自己去世後,由前配偶監護的子女財產遭到不當處理,確實可以考慮利用信託制度進行安排。透過信託,可將財產交由受託人管理,設定清楚的使用條件與交付時間,通常設定至子女成年後才可自行掌管,如此便能有效防止前配偶對該財產的控制與干涉。
總結而言,在未成年子女取得不動產的情況下,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雖享有管理與使用的權利,但處分該不動產須符合子女利益,且需具備相應法律程序與審核機制。若轉由監護人管理,更須經法院許可方能進行買賣或出租等法律行為。這些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安全與發展利益,並防止可能來自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的濫權行為。建議有相關疑慮的父母應盡早諮詢律師或財務規劃專家,藉由法律制度如信託、遺囑或其他財產規劃工具妥善處理,以確保自己對子女的關愛能夠延續而不致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8條=民法第1101條=民法第1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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