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父母可以拿去借款設定抵押權嗎?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在合理價值範圍內為子女名義設定抵押權,其行為在實務上已被認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屬違法處分。此種制度設計一方面保障子女利益,另一方面亦維護債權人及交易相對人的信賴,達成實體正義與程序安定的平衡。然而,父母仍應審慎評估行為之必要性與正當性,並於實質符合子女利益、財產用途明確且合法的情況下,方得為之,以免產生法律風險,反而對家庭與第三人造成損失。
律師回答:
許多父母在規劃資產或出於節稅、傳承的考量時,會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並直接將產權登記於子女名下。然而在這樣的安排下,當父母為自身的融資需求而在該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並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子女簽署相關法律文件時,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便成為實務上相當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探討此一問題,需從購買行為本身的法律性質切入,並結合民法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加以說明。
首先要理解的是,當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卻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從法律關係外觀觀之,似乎屬於「父母出資、子女登記受領」的贈與行為。依據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進一步來看,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也就是說,一旦該不動產被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對該財產雖然有使用與收益之權,但若欲處分(如設定抵押權),則必須符合「為子女利益」的前提,否則依法無效。
換言之,如果父母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只是為借款供自己使用,並非為子女的利益著想,則可能構成違法處分,其所設定的抵押權有無效的風險。
這種看似保障子女利益的法條規定,卻可能衍生另一種交易風險。如果債權人基於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於子女名下而認定抵押有效,並提供資金給父母,後來卻遭父母反悔主張抵押無效並聲請塗銷登記,債權人將面臨「貸款資金已交付、不動產抵押無效」的重大法律風險。因此,如何在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與維護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成為實務上必須處理的重點。
針對此問題,我國最高法院早在民國53年度即有明確的見解。依據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1456號判例,以及同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若係由父母出資向他人購置不動產,並辦理所有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基於其實質並無將該不動產「贈與」子女的意思,實務上傾向解釋為「父母出資設立為子女利益之經營安排」,即屬民法第269條第1項所稱之「第三人利益契約」。也就是說,這筆不動產雖登記於子女名下,但其實質仍為父母所有,僅藉由第三人利益契約形式登記於子女,以便長期經營、節稅或傳承之目的。
在此情況下,父母於不動產「價額限度」內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設定抵押權,用以為相關融資擔保,雖表面上非子女直接獲益,仍視為符合法律規範,且不得主張無效。該決議並明確指出,父母若在之後反悔,主張設定抵押權並未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請求塗銷登記者,基於其行為實質已受法律保障,法院將不予支持。此舉既能保障交易對象的信賴利益,又避免父母濫用法定代理權進行「道德脫產」。
但須注意的是,若抵押權所擔保的債務總額超過不動產本身價值,或超出合理經營、家庭需要之限度,則超出部分恐屬於「逾越法定代理權限」之行為。依民法第77條以下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行為的規定,該部分契約效力處於「效力未定」狀態,必須待子女成年後予以承認,否則即為無效。因此,實務上會以「不動產價值為限」作為衡量父母行使代理權是否正當的基準。
總而言之,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在合理價值範圍內為子女名義設定抵押權,其行為在實務上已被認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屬違法處分。此種制度設計一方面保障子女利益,另一方面亦維護債權人及交易相對人的信賴,達成實體正義與程序安定的平衡。然而,父母仍應審慎評估行為之必要性與正當性,並於實質符合子女利益、財產用途明確且合法的情況下,方得為之,以免產生法律風險,反而對家庭與第三人造成損失。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第1087條=第108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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