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妻藏匿子女 難獲監護權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妻子未經同意擅自攜子出境,行為已干涉他方親權,可能構成略誘罪;而取得監護權之後,即使子女身在海外,也可依法請求當地法院承認我國判決,進而正當合法地將子女接回台灣。雖過程曠日費時,但唯有依法行事,方能保障子女與父親的權利,並為後續監護安排鋪路。
律師回答:
朋友與外籍配偶結婚後,女方在取得身分證三個月內即攜未成年子女返回外,並將孩子留置於當地後自行返台,卻又避不見面,讓朋友深感無助。面對這樣的情形,首先應從法律面釐清幾個關鍵問題:
女方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將孩子留置國外,是否已構成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
其次,男方是否得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孩子並主張監護權?
依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加上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可知對未滿十六歲者,無論其是否有自主意願,只要將其帶離監護人支配範圍,即可能構成略誘罪。
依此原則,若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將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帶出國並留置外,已屬將孩子脫離父親之監護權限,構成實質上的略誘行為。即使行為人為父母之一方,實務上亦已肯認父母間若因離異或分居,而一方未得他方同意即將子女帶離原生活地點而單方面限制探視,仍得成立略誘罪(參見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
因此,該外籍妻子可能構成略誘罪,男方可依法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啟動刑事追訴程序。至於親權的部分,應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及第1055-1條辦理,夫妻離婚時可協議監護權歸屬,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裁定,並考量子女年齡、父母教養能力、與子女情感連結、父母是否有妨礙對方行使親權的行為等因素。
若女方有意藏匿子女,法院將認為其有阻撓親權的行為,對監護權判決不利。因此,男方應儘速提起離婚訴訟,並在訴訟中併案聲請監護權歸屬,並於訴訟期間以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聲請假處分,限制女方再次出境,確保其在案件審理期間不再任意移動。當法院判決男方為監護人後,即可取得具有法律效力之確定判決書,再循國際司法互助管道,申請外法院承認該判決效力。
儘管國際間判決承認程序漫長,但這是將孩子依法帶回的正式途徑。此外,實務上可另以假處分聲請限制女方出境,並於程序中主張其構成略誘罪,使檢察官為確保其準時出庭而為限制出境處分,亦能達到預防逃避刑責之效果。
於此同時,男方亦可於法律訴訟進行過程中親赴外,視當地法律規定辦理接回子女的相關程序。在處理跨國家庭糾紛時,建議男方應同步啟動民事與刑事雙軌程序,一方面主張監護權,另一方面追究刑責以保障子女權益,並防止將來再發生同類事件。
總體而言,妻子未經同意擅自攜子出境,行為已干涉他方親權,可能構成略誘罪;而取得監護權之後,即使子女身在海外,也可依法請求當地法院承認我國判決,進而正當合法地將子女接回台灣。雖過程曠日費時,但唯有依法行事,方能保障子女與父親的權利,並為後續監護安排鋪路。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1條=刑法第241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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