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見到孩子,請依據法律這麼做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社會中,父母離異已非罕見現象,但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親子關係本質上不應因成人間的衝突而被剝奪或犧牲。法律設計這些制度,正是為在父母權利與子女福祉之間取得平衡,期能維護孩子的成長權利,也保障家人情感的延續與完整。
律師回答:
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與孩子之間的情感交流,不僅是在破壞親子間的自然連結,更是一種對孩子心理發展與人格養成的嚴重剝奪。依據新聞案例中提到的藝人經歷,離婚後歷經三年的親子感情空白,若期盼與孩子重新建立情感連結、見面談心、成為孩子生活中的陪伴者與支持者,那麼若其目的在於親自承擔照顧與教養責任,則應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若僅希望恢復與孩子之間的接觸與交流,則可聲請法院酌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與時間。
法院在審酌是否改定監護權時,會依據民法第1055-1條的規定,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判斷基準,並審酌各種具體情況,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形、與父母間的感情狀況、父母各自的品行、職業、經濟能力與生活環境等。
所謂的「子女最佳利益」,雖然條文規範略顯抽象,但司法實務上已發展出數項評估原則,包括:照護的持續性原則,即誰是主要照顧者;現狀維持原則,即不輕易改變孩子生活模式;幼兒從母原則,特別適用於嬰幼兒哺乳期間;尊重子女意願原則,若子女已達適當年齡能表達意願時應尊重之;以及父母之品行、身心健康、經濟與生活條件之適性比較原則等,法院將綜合考量各面向,判斷由誰擔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子女福祉。
若僅為與孩子見面交往而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則法院同樣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基準進行審酌。原則上,法律不會剝奪未行使親權之一方與子女見面交往之權利,除非該會面將對子女身心造成嚴重損害。
例如若子女對父或母存在極度排斥與抗拒,且此種抗拒情緒已影響子女人格健全發展,則法院可基於保護考量,不予酌定會面交往方案。若牽涉家庭暴力情節,法院將更為謹慎,依據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點,可命相對人於安全地點交付子女、安排第三方或社福機構監督會面、要求繳納保證金等方式,確保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若無法保障子女安全,法院有權裁定禁止會面交往。
此外,若法院已裁定准許會面交往,行使親權之一方卻拒不交付子女,則他方可聲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協助交付子女,以維護其法定權益。若案件尚在審理中,當事人也可依據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聲請法院裁定暫時處分,命定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
此類暫時處分可在訴訟尚未終結前,先保障父母與子女的基本接觸權利,讓多年未見的親子能於法律許可下恢復交流、化解思念,並重拾親情之溫暖。
現代社會中,父母離異已非罕見現象,但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親子關係本質上不應因成人間的衝突而被剝奪或犧牲。法律設計這些制度,正是為在父母權利與子女福祉之間取得平衡,期能維護孩子的成長權利,也保障家人情感的延續與完整。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1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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