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管教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起問孩子為何不聽話,更值得父母自問的是:「我是在為什麼生氣?」是孩子違反約定,還是未能滿足父母心中的期待?成年人對孩子的應對方式,是可以選擇的,父母可以生氣、有情緒,但也可以選擇在情緒發作前先靜心反思,從孩子的行為中看到其未表達的心理需求,透過更溫和、理性、正向的溝通與教養方式,建立穩定、信任的親子關係。當孩子感受到無條件的愛與接納,自然能從依附中找到安全感,而不是在恐懼中習得討好與隱忍。面對子女的成長挑戰,或許最值得我們記住的一句話是:孩子的問題行為,常常是在用最笨拙的方式,呼喚父母的愛與理解。
律師回答:
在現代家事法庭中,常見一方父母以代理子女的名義,對另一方父母提起保護令的情況,主張對方以過度管教之名行體罰之實,實質上反映的是親權爭奪前的前哨戰,背後交織著親子、伴侶、監護權等多重法律與情感層面的複雜糾結。
依據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然而這並非讓父母得以無限上綱地施予懲罰,而是僅能在「保護教養目的」下,於「必要範圍」內為之。因此,若懲戒行為已超出合理限度,對孩子造成實質傷害或恐嚇侮辱,例如造成外傷或施以羞辱性言語等,將不被視為正當行為,亦不能構成刑法上傷害罪或家庭暴力罪的阻卻違法事由。
法院實務一貫立場是,在教養與管教手段的選擇上,父母應以對子女有助益且損害最小的方式為之,諸如成績不佳可規劃練習策略加以改善,但若以罰跪、剝奪睡眠、辱罵羞辱等方式進行體罰,則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造成更深層的身心創傷。刑事法院在處理兒虐案件時,也明確指出不會因為行為人具有父母身分或享有懲戒權,而在犯罪判斷標準上予以寬容。
不過話說回來,刑罰對於家庭暴力與兒童虐待的解決效果其實相當有限。對於刑庭法官來說,一旦確認有暴力情節,該不該讓施暴的父母入監服刑,是個兩難的抉擇。一方面被害的孩子或許仍對加害人有依戀感與情感連結,另一方面加害人本身也可能仍須負擔其他子女的教養責任。
在這樣的矛盾中,法律雖需維護兒童利益與身體安全,但同時也要權衡實際家庭功能的可行性與持續性。離異父母間的情緒張力往往會延伸至對子女的監護爭奪或探視對抗,形成一種「情感綁架」,例如將孩子阻絕於另一方之外,藉由中斷聯繫來傷害對方,卻忽略這種做法對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傷害。許多研究發現,被迫斷絕與父或母聯繫的孩子,容易陷入「希望父母回來」與「再次失望」的循環,這樣的反覆經驗會對孩子的心靈安全感造成長期損害,使其在成長後面對親密關係時變得過度敏感、過度討好或極度疏離,影響其人格發展與社會適應。
在實務工作中,常有父母向專業人員表示「孩子拒絕見另一方」,這種情況表面上看是孩子的選擇,但若深入解,多是因為孩子無法承受父母離異的情緒壓力,被迫站在父母的對立面,選邊站,甚至成為大人衝突中的工具。這樣的孩子可能失去真實的自我,過度討好主要照顧者,以換取安全感,進而否認與另一方的情感連結。
然而,這種早期的否認與壓抑並不會消失,反而會在未來的人際互動中以極端的方式呈現。換言之,童年未能獲得穩定情感依附與足夠愛的孩子,在成年後極可能以過度敏感、強烈依賴或難以信任的方式處理情感關係,這些性格特質不僅是心理創傷的痕跡,也是其努力維持內在穩定的防衛機制。
相信多數選擇體罰的家長,背後都帶有無奈與焦慮,但若教養手段必須訴諸體罰才能使孩子「聽話」,問題很可能出在親子溝通失能、教養責任過度集中於單方、甚至來自婚姻關係本身的不協調。體罰只是一種暫時性的手段,並無法根本解決親子衝突,更可能演變為權力的施壓與情緒的發洩。
因此,比起問孩子為何不聽話,更值得父母自問的是:「我是在為什麼生氣?」是孩子違反約定,還是未能滿足父母心中的期待?成年人對孩子的應對方式,是可以選擇的,父母可以生氣、有情緒,但也可以選擇在情緒發作前先靜心反思,從孩子的行為中看到其未表達的心理需求,透過更溫和、理性、正向的溝通與教養方式,建立穩定、信任的親子關係。當孩子感受到無條件的愛與接納,自然能從依附中找到安全感,而不是在恐懼中習得討好與隱忍。面對子女的成長挑戰,或許最值得我們記住的一句話是:孩子的問題行為,常常是在用最笨拙的方式,呼喚父母的愛與理解。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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