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帽夫別只生氣 記得提否認子女之訴!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否認之訴制度的設計本於穩定親子身分與社會秩序的考量,不僅保障婚生子女之權益,也防止親權、繼承與扶養義務等權利義務長期陷入不確定之爭議中。然而在法律制度上,仍透過否認制度,保留一個合法、有限但明確的出口,使真正不符合親子實情者得有翻案的機會,亦藉由法院審查之過程,平衡婚姻制度穩定性與生理親屬事實之真實性之間的張力。因此,推定婚生子制度與否認子女之訴在我國民法體系中,並非形式性的「血緣確認」,而是實質關係與法定程序交織運作的結果,也體現法秩序下對親子身分認定之嚴謹與保護原則的周延思維。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針對親子關係的認定,特別設有「婚生子女之推定」制度,即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則法律上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子女的受胎期間,係由出生日起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間,此即為推定之受胎期間;如有證明受胎事實不在此期間內者,則依實際證明之受胎期間為準。
進一步,民法第1063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這種法律上的推定具有強制性,但並非絕對不可推翻,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能提出具體證明,證明該子女非婚生子女,即可提起否認之訴。否認之訴的提起有嚴格的期間限制: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日起兩年內提起;倘若子女於未成年時即知悉者,則得於成年後兩年內提起。
而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必須將未起訴的夫、妻及子女列為被告;若是子女提起訴訟否認其法律推定之生父,則生父為被告。若被告之一方死亡,則以生存者為被告;若均已死亡,則以檢察官為被告。此種設計是為確保親子關係訴訟的程序正當性與訴訟效力的全面性。
家事事件法第67條更明文規定,就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議者,得提起確認其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前提是具備「確認利益」。確認利益之判斷,應依個案具體情形定之,而非單就訴訟請求內容或實體權利義務是否成立而定。
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8號判決指出,第三人若因法律推定婚生子女之存在而影響其繼承權者,於父母雙方或子女在法定期間內未能提起否認之訴,或尚未開始期間前即已死亡時,第三人仍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以保障其自身之繼承權益,惟此為除斥期間,逾期即失其請求權。如該第三人另提起確認訴訟,即使形式上具確認利益,法院仍會因訴訟目的已受法律明文限制而判其敗訴。
由此可見,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訴訟,雖皆為解決法律上親子身分爭議的途徑,但前者為有特定法定期間之訴,後者則須具備實質確認利益並無其他替代法律途徑時,方得成立。
於是,一旦一對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被推定為婚生子女,不論生理上是否由丈夫所生,除非依照法定程序、於法定期間內成功提出否認之訴並獲判成立,否則該婚生子女的法律身分將不可推翻。
否認之訴制度的設計本於穩定親子身分與社會秩序的考量,不僅保障婚生子女之權益,也防止親權、繼承與扶養義務等權利義務長期陷入不確定之爭議中。然而在法律制度上,仍透過否認制度,保留一個合法、有限但明確的出口,使真正不符合親子實情者得有翻案的機會,亦藉由法院審查之過程,平衡婚姻制度穩定性與生理親屬事實之真實性之間的張力。因此,推定婚生子制度與否認子女之訴在我國民法體系中,並非形式性的「血緣確認」,而是實質關係與法定程序交織運作的結果,也體現法秩序下對親子身分認定之嚴謹與保護原則的周延思維。
-家事-親屬-親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2條=民法第1063條=家事事件法第63條=家事事件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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