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一面有多難,祖孫間有沒有探視權呢?
2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實務對於祖父母探視孫子女採取較為保守的態度,重點並非否認祖孫間情感價值,而是強調法律制度應有邊界、未成年子女的穩定生活應被優先保障。對許多傳統觀念中深信「三代同堂、祖孫情深」的老人家來說,這樣的裁定或許令人遺憾,然而現代家庭結構與子女保護理念,正在引導法律從感情倫理轉向制度秩序,祖孫間的感情雖值得珍惜,但仍須在法律秩序與子女利益的架構下適度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認為子女的成長應以穩定與安定為最優先考量,因此在監護權的判斷上,並非單憑哪一方親屬較多、生活環境較佳即得支持,而是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是否有保護教養之能力與意願」才是核心。
在實務個案中,即使子女的母親為單親就業者,只要其工時尚稱正常、並無忽視教養職責或濫用親權情事,即可視為適格的主要照顧者,不因此而將監護權轉交祖父母。法院對此認定標準相當清楚,即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審酌之中心原則,而非單看祖父母是否熱心或經濟條件較佳。至於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視孫子女的權利,則法院有不同的見解與界線劃定。
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若肯認祖父母具有與未成年孫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則除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父母一方外,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四人亦均得與未成年人進行會面交往,更有可能出現其他親人,例如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出面同為相類主張之狀況,如此勢將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遭致嚴重影響干擾,顯不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成長利益。從而,民法第1055條第5項明文規範僅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得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核屬立法者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所作成之明示決定,當無類推於祖父母以為適用之可能。」
此一見解清楚劃出界線,即我國法律雖強調親情聯繫的重要性,卻不以祖父母的探視權為直接法定權利。原因在於,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需要規律,倘若每一位親屬皆得聲請探視,將可能使孩子處於過多干擾與過度安排的狀態,反而不利其心理與人格的穩定發展。
此舉雖在不少長輩心中難以接受,尤其是與孫子女關係深厚、長期協助照顧的祖父母,在父母離異或關係緊張時,可能會被剝奪與孫子女的聯繫機會,但法院立場是:監護權並非群體權益之爭,而是一種法律責任的歸屬與角色配置;而探視權也非親屬關係中人人可主張的權利,而是法律給予特定條件下父母一方得以維持親子連結的機制。
因此,若祖父母希望維繫與孫子女之間的聯繫,較為妥當的做法仍是透過與具有監護權之一方協調或取得其支持,而非訴諸法院主張自身的探視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法院否認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法定探視權,但這不等於完全否定祖孫情感的價值與維繫。倘若具有監護權的父母方惡意切斷祖孫之情,或藉此操控或懲罰他方家庭,亦可能影響法院對其監護適格性的評價。在子女利益受到明顯損害的情形下,他造仍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酌定其他合適之親權行使安排。
總而言之,法院實務對於祖父母探視孫子女採取較為保守的態度,重點並非否認祖孫間情感價值,而是強調法律制度應有邊界、未成年子女的穩定生活應被優先保障。對許多傳統觀念中深信「三代同堂、祖孫情深」的老人家來說,這樣的裁定或許令人遺憾,然而現代家庭結構與子女保護理念,正在引導法律從感情倫理轉向制度秩序,祖孫間的感情雖值得珍惜,但仍須在法律秩序與子女利益的架構下適度實現。
-家事-親屬-親子關係內容-會面交往-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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