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沉迷於遊戲,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嗎?
問題摘要:
在面對丈夫沉迷遊戲這類非傳統的離婚理由時,雖可能不符合民法明文絕對離婚要件,但若實質上已對婚姻關係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法院仍可視具體情節認定是否構成重大事由。因此,離婚並非僅限於外遇、家暴等傳統模式,只要婚姻已難維繫,且當事人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生活困境與破裂程度,依然可尋求法律救濟,透過裁判離婚方式結束不再健康的婚姻關係。
律師回應: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婚姻為一種人格與生活共同體,當雙方之感情與信賴基礎已經崩潰,婚姻已無實質存在之意義時,法律不應強制當事人繼續維持形式上的婚姻關係,否則將違反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原則。
我國離婚「重大事由」如何認定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實際上是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中的概括條款,係補充第一項所列十款具體事由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婚姻實質破裂但又不符合法條明列離婚要件者之救濟權利。
實務與學說一般認為,第2項所稱「重大事由」須達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之程度,而非僅止於一般生活摩擦或個性不合,並需經法院審酌具體情節,認定確已破壞婚姻基礎。
此「重大事由」可包含持續性的嚴重失和、長期分居導致婚姻名存實亡、家庭暴力雖不符合第1項所稱之虐待標準但已影響安全與尊嚴、或雙方價值觀極端對立導致難以履行婚姻義務等。尤其在無性婚姻、長期冷漠相處或配偶間已無基本信賴、親密與扶助義務履行時,法院可能認為婚姻已無法正常經營而准許離婚。
惟須注意者為,條文但書明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亦即倘若婚姻難以維持之原因係由某一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該有責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離婚,以防止加害方濫用制度。此一「有責不得請求原則」之設計,係維護配偶權益與誠信原則,防止因不法行為反得有利結果。但實務上於雙方均有責之情況,則依據婚姻已完全破裂原則,得斟酌公平允許離婚。
另於法院實務中,若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離婚者,需由主張離婚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婚姻關係確已喪失繼續維持之實質可能性。法院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會透過雙方言詞辯論、證人證言、婚姻輔導紀錄、通訊紀錄等綜合資料判斷婚姻實質狀況是否確已破裂不可回復。
丈夫沉迷於遊戲,可以請求裁判離婚嗎?
丈夫沉迷於遊戲是否可以作為裁判離婚的理由,須視個案具體情節與行為對婚姻造成的實質影響而定。在傳統觀念中,外遇常指與第三者的不當情感關係,然而隨著科技發展,現代社會已逐漸出現配偶因為沉迷於虛擬世界、線上遊戲或手機應用程式等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的現象,甚至有學者稱之為「數位外遇」或「精神出軌」。
例如有實務案例中,丈夫每日夜半起床打線上遊戲,干擾妻子作息與睡眠品質,使雙方生活作息嚴重失衡。又或者,妻子安排兩人出遊希望重溫舊情,但丈夫全程埋首遊戲、漠視妻子感受,使婚姻生活形同陌路,缺乏情感互動與基本尊重,造成妻子情緒受創並萌生離婚念頭。
在此類情況下,配偶若欲請求裁判離婚,需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由法院依具體事證斟酌判斷。離婚是許多現代人必須面對的生活抉擇,尤其對於年輕世代而言,離婚不再是難以啟齒的禁忌,而是一種為自己生活品質重新作主的選擇。
對於丈夫沉迷遊戲導致配偶受苦的情形,若能舉證證明該行為已對婚姻造成重大破壞,例如嚴重干擾家庭生活、造成經濟負擔或心理創傷,亦有可能構成重大事由。須特別注意的是,法院在審酌是否准予離婚時,會參酌雙方婚姻歷程、衝突起源、是否仍有修復空間等多項因素,因此主張離婚的一方須提出足夠事證,例如對方沉迷遊戲的具體情況、影響家庭生活的客觀資料、書面紀錄或證人證言等,以協助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實質破裂且無可挽回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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