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惡意遺棄可訴請離婚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一方若有惡意遺棄行為,他方可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惡意遺棄是指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配偶共同生活,長期離家、不聞不問、斷絕經濟與情感支持,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法院認定時會考量當事人是否基於惡意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若確實屬實,即構成離婚原因。離婚後,配偶可依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費,並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由法院處理監護權與扶養義務等相關事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若有特定重大事由,他方即可依法向法院訴請離婚。此條文所列之事由共有十款,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施虐、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及因犯罪經判刑確定等情形。

 

此十款屬於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亦即僅在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或一方拒絕離婚時,由法院就婚姻存續是否繼續有意義進行審認並依法判決是否解除婚姻關係。第1052條第2項更進一步補充,即使不符合上述明文十款,若有其他足以破壞婚姻基礎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可請求離婚。但若此重大事由係出於請求離婚之一方責任時,則不得由其請求離婚,僅他方得提起之。

 

惡意遺棄如何認定?

此乃我國離婚法制中「有責主義」的體現。以「惡意遺棄」為例,即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規範的離婚原因,實務上為常見的裁判離婚訴訟事由。

 

依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對方共同生活,即屬違反法定義務。若行為人以破壞夫妻生活為目的或任由共同生活關係毀損,長期不聞不問、斷絕經濟與情感支持,即可能構成「惡意遺棄」。

 

最高法院歷年判例亦明示,如一方未經合理解釋長期離家、或拒絕與對方聯繫、提供生活照顧與陪伴,即屬惡意遺棄,當事人可據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例如若丈夫三年多來對妻與子女音訊全無,亦不提供生活費,妻子即得依法主張丈夫違反同居義務,有惡意遺棄情事,向法院訴請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13號判決即指出,判斷是否構成惡意遺棄,應就當事人之行為是否基於惡意、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加以審認,若一方自願離家並拒絕回復家庭關係,並非基於避難或特殊原因,即足認為惡意遺棄,成立離婚理由。反之,若是因對方家暴、長期虐待、經濟剝削等因素出走,則此種離家有其正當性,不構成惡意遺棄。


 

此外,若離婚原因經法院認定成立,當事人可依婚姻期間財產處理機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若雙方未另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以下規定,婚姻中所獲得之財產應扣除債務後平均分配,原則上以公平為原則,惟如法院認為依情節平分不符公平,仍可裁量調整分配比例。如有一方因重大過失致婚姻破裂並取得大量財產,法院得依公平原則判定少分或不分。此外,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亦為離婚後的重要課題之一。

 

若配偶於婚姻期間怠於履行撫育義務,對子女教育、醫療、生活費用均未提供,法院得酌情判決其需給付撫養費,並可依實際需要按月支付。此請求得由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例如監護權人)代表提起。

 

如配偶有外遇,導致家庭失和並遺棄子女,則另一方可同時提起撫養費訴訟及損害賠償之訴,並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處理監護權歸屬事宜。民法與法院實務均強調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會依子女年齡、依附情感、照顧能力與經濟狀況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

 

綜上所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夫妻一方對他方長期不聞不問、斷絕經濟與情感支持,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構成「惡意遺棄」,他方得據此向法院訴請離婚。實務認定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出於破壞婚姻關係之惡意,且無合理正當事由,如逃避家暴則不屬之。法院若判決離婚成立,配偶並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與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此類裁判離婚依「有責主義」處理,保護受害一方的家庭與經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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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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