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協議離婚可以索取贍養費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協議離婚者不得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因該條僅適用於判決離婚的情形。若協議離婚時未約定贍養費,離婚後便無法主張請求,除非對方自願給付。若離婚後生活實有困難,當事人可檢視是否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主張,並注意其請求時效與放棄條款。至於扶養費則屬子女權利,不論協議內容為何,仍可依法向對方請求。因此,經濟較為弱勢者在選擇離婚方式時,應審慎衡量自身未來經濟安全與權益保障,避免貿然簽署協議而喪失重要請求權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贍養費的請求必須符合三項要件:其一,須為經法院判決而離婚;其二,請求贍養費者在婚姻破裂中無過失;其三,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換言之,只有在裁判離婚的情況下,無過失且生活困難的一方,才可依法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贍養費僅限於裁判離婚

若屬雙方協議離婚,除非在離婚協議中另有明確約定贍養費的給付條件及金額,否則原則上不得事後再向對方主張贍養費請求。這是因為協議離婚係雙方自願,並已就離婚後的各項權利義務協商一致,既然離婚協議中未列入贍養費內容,代表當事人對此已放棄或未達成合意,法院亦無從介入裁定。

 

實務上,法院僅能在「裁判離婚」時,依民法1057條評價婚姻破裂原因與雙方責任歸屬,再決定是否核准贍養費之給付。若為協議離婚者,則無適用本條之餘地。即使事後某一方確實生活陷於困難,但既無法院判決離婚之基礎,亦非可主張贍養費的適格條件,則除非對方願意自願給付,否則無法透過法律強制取得。

 

協議離婚情形有何種財產上請求?

此外,協議離婚後如仍有經濟補償需求,應思考是否可主張其他民法下的財產權利,例如民法第1030條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夫妻雙方為法定財產制,且婚姻期間有一方現存財產較多,則財產較少的一方可於離婚後兩年內請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一半。

 

但須特別注意,若當初協議離婚時,協議書中明確載明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則不得再另行主張。此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仍有訴訟時效,須於離婚後兩年內提出,否則權利即告消滅,無從補救。

 

另一方面,即便贍養費不得請求,子女扶養費仍可依法主張。依民法第1055條及1055-2條規定,夫妻離婚後仍負有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之責任。若協議離婚時未約定扶養費,或對方事後不履行給付,可由未成年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扶養費之請求。

 

即使離婚協議中寫明「不支付扶養費」,只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需求未獲滿足,仍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請求,因為子女扶養義務屬於法定義務,不得透過協議免除。此外,協議書中如有關於扶養費之條款,為避免未來執行困難,建議應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否則仍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更形複雜。

 

再者,有些人誤以為只要協議離婚後,日後生活困頓便可回頭請求贍養費,實則不然。贍養費不同於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其設計目的是為保障離婚後處於經濟弱勢、無謀生能力者的基本生存,而非用以報償婚姻損失或懲罰過錯方。因此法律對其請求設下明確限制,即「須為判決離婚」,「須無過失」,「須生活困難」。

 

如當事人基於和解考量選擇協議離婚,實際上已放棄法律保障贍養費的請求基礎。除非於協議書中明文寫下給付贍養費之約定,否則無從主張。從司法實務來看,即便係判決離婚,也非無過失一方都能順利獲得贍養費。

 

法院多會進一步審酌其是否真正處於無謀生能力的狀態,例如長期家庭主婦、年邁失能、無收入來源等,若當事人仍具勞動能力或有其他經濟支持來源,亦可能被法院認定不符「生活陷於困難」之要件,進而駁回其請求。

-家事-親屬-離婚-贍養費-贍養費要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055=民法第1055-2條=民法第1030條=)

瀏覽次數:2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