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中風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不治之惡疾」,實務多持否定見解。法院認為中風雖可能短期內造成失能,但若經治療後有進步空間,難認為為「現階段醫學上無法治癒」的疾病,且其非傳染性,亦不屬社會普遍厭惡之病,難符該款要件。不過,若中風導致夫妻難以共同生活、婚姻實質破裂,仍可依同條第2項「重大事由」請求離婚。法院採消極破綻主義,從客觀事實判斷婚姻是否無法維繫,確保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明定,夫妻之一方患有不治之惡疾者,另一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這是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之一,從立法目的觀察,夫妻應當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但當一方的健康或身體狀況已嚴重影響到婚姻的維繫,並使雙方無法再正常生活時,基於保護婚姻中尚能正常生活之方的基本人權,法律准許該方請求離婚。


 

實務對「重大不治惡疾」之的判準?

首先,關於「不治」的判準,並非指絕對無法治癒的絕症,而是指以目前醫學水準而言,該病難以治癒,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無法痊癒。舉例來說,若某病即使不是絕症,但需長期治療,且對配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者,亦可能符合「不治」的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不治之惡疾」,其判準並非指絕對無法治癒的絕症,而是以目前醫學水準判斷,在可預見的期間內難以治癒的疾病,即使不是致命絕症,但若需長期治療且對配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仍可構成「不治」。

 

至於「惡疾」的解釋,早期實務常將其理解為具傳染性且令人厭惡之疾病,如痲瘋病與性病,因其恐危害配偶健康與心理感受。但隨著醫療進步與社會觀念更新,將惡疾限於傳染性疾病的觀點已不合時宜,刑法也於2019年刪除與花柳病相關的刑責與強制處分規定,反映出社會對疾病的理解已轉向理性與客觀。

 

近年實務見解改以是否造成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為核心,認為只要疾病嚴重影響婚姻功能,不論其是否具傳染性或是否為人所厭惡,均可構成「惡疾」。例如若一方患有重度精神疾病、人格障礙等雖無傳染性但長期導致無法溝通、相處困難且治療無效,法院亦可能認定符合「不治之惡疾」。

 

總結而言,其構成要件有二:第一,該疾病難以治癒或恢復功能;第二,該疾病已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此解釋具彈性,能隨醫學發展與個案事實變化作適當調整,兼顧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之保障。

 

中風屬於重大不治惡疾嗎?

 

就重大中風是否屬於此款規範內之「不治之惡疾」而言,法院多持否定見解。依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法院審酌一位配偶中風後之病況,包括初期肢體癱瘓、無法言語、需鼻胃管進食與完全依賴他人照護等重度失能情況,但該配偶經歷長時間復健後,已有顯著進步,能拄拐杖行走、進行語言溝通、辨識身分,顯示其尚有恢復與進步空間。

 

法院指出,此病雖造成一段期間內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但隨復健逐漸恢復,並未達到醫學上可認為「不可預見期間內難以治癒」的程度,且該疾病亦非傳染性,不具對配偶或子女健康之危險,難認為屬於社會所普遍厭惡之疾病。

 

因此,法院認為不符第7款規定,無從以此主張裁判離婚。然而,法院亦明確指出,若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致使雙方無法維持婚姻關係,雖不符第7款構成要件,仍可依據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主張離婚。

 

不符合「重大不治惡疾」仍可透過第2項「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此時法院採「消極破綻主義」,即婚姻關係客觀上已破裂,無繼續維持之可能,且即使未有過錯或疾病達法定程度,亦能作為裁判離婚之依據。法院審酌此種破綻,非僅以主觀認知為斷,而須從客觀事實出發,評估是否如同處於相同處境者亦無法繼續維持婚姻。

 

中風確實可能使家庭生活面臨重大挑戰,尤其當一方需長期照護且欠缺溝通能力時,對另一方構成極大身心負擔,但是否達致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須具體評估婚姻互動狀況、照護責任分擔、家庭支持網絡、配偶間的情感基礎及後續可能修復空間。

 

若婚姻因長期失能導致情感疏離、互動崩解,甚至引發心理或身體壓力,則法院可能透過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認定離婚正當性。因此,即使中風不構成「不治之惡疾」,仍可循婚姻破綻之客觀事實,佐以證據與專業意見,向法院主張重大事由離婚。此亦顯示裁判離婚制度的彈性與實質審查精神,避免形式性條件阻卻當事人脫離無效婚姻的可能,亦更能保障人格尊嚴與婚姻自由的基本價值。

-家事-親屬-離婚-裁判離婚-重大不治惡疾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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