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假離婚」?假離婚一定無效?

08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雖是雙方的權利,但假離婚卻非兒戲,一旦決定離婚,即應確認是否出於真意,並依法律正當程序辦理,否則將可能陷入法律糾紛、感情背叛與財產損失的三重風暴中,對於當事人而言無異於得不償失。正確的法律行為建立在真意表示與合乎程序之基礎上,無論面對婚姻還是結束婚姻的選擇,都應冷靜理性評估,切勿將假戲真做視為權宜之計,否則一旦失控,後果難以承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法律制度下,離婚的方式僅有兩種:一為協議離婚,二為裁判離婚(即離婚訴訟),而所謂「假離婚」指的則是雙方當事人雖形式上辦理離婚,實際上卻並無解除婚姻關係之真意,其目的多出於逃避債務、爭取育兒津貼、申請社會補助、節省稅負或規避繼承規定等意圖,這樣的行為雖表面上已完成離婚程序,但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則須視其具體情形而定。

 

依據民法第1050條第一項規定,協議離婚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方生效力,換言之,即便是形式上的離婚,只要符合上述三要件,就構成法律上之有效離婚行為;惟若雙方根本無解除婚姻關係之真意,則依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規定,該離婚行為可主張無效。

 

然而,在實務上要證明假離婚之事實極為困難,畢竟離婚協議書白紙黑字,加上有兩名證人,且戶政機關亦已完成登記,法院往往會認定該離婚已具公信力,除非能提出強而有力之證據,例如雙方有明確書面或錄音約定「只是暫時離婚日後再結婚」的證據,否則幾難推翻離婚登記之效力。尤其當一方反悔並與他人再婚或轉移財產後,即便原意為假離婚,也往往形成「弄假成真」之困境。

 

實務中常見的假離婚態樣,可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雙方根本無離婚之真意,亦未具備法定要件,例如偽造證人簽章或當場根本無證人到場,僅虛構其在場見證離婚,或一方偽簽對方姓名,此屬形式與實質皆有瑕疵,自可主張離婚無效;第二種是雙方雖無離婚真意,然程序上合法辦理,如找齊兩位證人簽名、親自辦理登記,此種情形即便事後主張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極難舉證成立,法院多傾向認定離婚已生效;第三種是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但程序有瑕疵,例如證人非親見親聞,或證人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辦理登記程序上未親自到場,此類情形則可能導致離婚無效。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若離婚方式為裁判離婚,即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離婚,則幾無可能主張假離婚,因為法院裁判乃以雙方實際婚姻狀況為依據,除非證明該判決係基於詐欺或重大誤解而作成,否則難以撤銷。也因此,若夫妻一方惡意利用裁判離婚方式假造離婚關係,則另一方事後主張婚姻未消滅,不僅困難重重,更可能因已喪失婚姻身份而無法主張財產權利,導致實質損害。綜上所述,假離婚理論上可主張無效,但實務上因證據困難、多數法院採形式審查立場,導致大多假離婚仍生法律效力,反而使原本抱持著「形式操作」之夫妻陷入難以回復的結果。

 

尤其若一方於登記離婚後轉移財產、與他人同居或再婚,則另一方無論主張民事或刑事責任,舉證難度都極高。再者,假離婚不僅涉及民事關係,更可能牽涉刑事責任,如意圖欺騙國家機關、詐領補助、規避債權人財產執行,可能構成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須審慎評估法律風險。因此律師常建議民眾,無論婚姻是否維持,應以誠實面對婚姻現況為原則,避免利用假離婚達成私人目的。

 

若婚姻確已名存實亡,與其從事形式操作,不如誠實溝通,依法辦理協議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方為保障雙方權利之正途。如確實係因債務、稅務或其他法律問題須規劃財產分離,可考慮以婚後財產制契約、公證或信託等合法方式進行,而非鋌而走險辦理假離婚。若當事人已誤信對方而辦理假離婚,事後欲主張婚姻仍存,則應蒐集一切可能證據,例如對話紀錄、信件內容、共同生活之事實或共同財產處理記錄等,並儘速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訟,避免事後對方另行結婚或轉移財產而造成更大損害。

-家事-親屬-離婚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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